命令
內政部警政署民防指揮管制所組織規程
- 分類:
- 行政>內政部>組織目
- 修正日期:
- 2013/12/30
第 1 條
內政部警政署為辦理民防防情、防護業務,特設民防指揮管制所(以下簡稱本所)。
第 2 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防空情報之蒐集、傳遞、運用與空襲警報及燈火管制命令之接受、發放、協調、督導。 二、敵對或不明航空器、船艦、空降部隊動態之通(查)報及與有關單位之聯繫。 三、防情有線電、無線電與遙控警報系統之修護、保養及器材補給。 四、民防防情、防護人員之教育訓練、督導及考核。 五、防情特種勤務之協調、聯繫及督導。 六、防空疏散避難規劃、宣傳之督導、考核。 七、空襲防護之聯繫、協調。 八、支援及協助各警察機關防情通訊設備檢修。 九、協助重大災害應變之傳報、督導。 十、其他有關民防防情、防護事項。
第 3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副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
第 4 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5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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