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董事監事及藝術總監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處置準則
- 分類:
- 行政>文化部>文化藝術目
- 修正日期:
- 2014/04/02
第 1 條
本準則依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利益迴避之範圍,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 財產上利益如下: 一、動產、不動產。 二、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 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董事、監事及藝術總監或其關係人於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進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
第 3 條
本中心依法令規定或業務需求應辦理之事項,與其有利益關係之董事、監事或藝術總監不得參與該事項之討論、表決及決定。
第 4 條
董事、監事或藝術總監執行職務時,有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所定利益迴避原則或第十七條第一項前段特定交易行為禁止之情事者,應自行迴避。 董事會知董事、監事或藝術總監有前項情事之虞者,得命其迴避。
第 5 條
董事、監事或藝術總監違反本準則規定,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第七款規定辦理。
第 6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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