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法院辦理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
- 分類:
- 司法>院本部>民事目
- 修正日期:
- 2015/08/11
第 1 條
本標準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一項及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之六第一項規定訂定。
第 2 條
法院辦理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複製電子卷證之費用,其項目及數額,應依本標準徵收。
第 3 條
本標準所稱電子卷證,指經由法院電子掃描作業中心建置,以電子紀錄型態存在之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卷證檔案。
第 4 條
依法得聲請閱卷之人,得聲請法院以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方式複製電子卷證。 前項複製費用徵收之項目及數額,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處理費:本審之電子卷證,徵收新臺幣一百元;本審以外之電子卷證,徵收新臺幣二百元。但合併聲請者,徵收新臺幣二百元。 二、光碟費:每張徵收新臺幣五十元。但自備電子儲存媒體者,免予徵收。 三、郵遞費:以實支數額計算。
第 5 條
法院依本標準徵收之各項費用,應繳交國庫。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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