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專校院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實施辦法
- 分類:
- 行政>教育部>技術及職業教育目
- 修正日期:
- 2015/11/18
第 1 條
本辦法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專科學校、技術學院及科技大學(以下簡稱學校)之專任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以下簡稱教師)。 前項專業科目及技術科目之認定基準,由學校定之。
第 3 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定與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或研究,應符合下列形式之一: 一、教師至合作機構或產業實地服務或研究。 二、教師與合作機構或產業進行產學合作計畫案,並具有技術移轉、商品化或其他對產業發展有貢獻之具體成果。 三、教師參與學校與合作機構或產業共同規劃辦理之深度實務研習。 前項研習或研究期間,得以連續或累計方式,依下列規定採計: 一、教師至合作機構或產業實地服務或研究:以教師實際服務或研究期間計算。 二、教師與合作機構或產業進行產學合作計畫案,並具有技術移轉或商品化或其他具體成果:以產學合作計畫案實際執行期間計算。 三、教師參與學校與合作機構或產業共同規劃辦理之深度實務研習:以教師實際參與研習期間計算。
第 4 條
學校為推動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應設推動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訂定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之作業規定。 二、排定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期程。 三、邀請合作機構、相關職業團體或產業,共同規劃及辦理產業研習或研究。 四、督導學校與合作機構或產業契約書及學校與教師契約書之簽訂及執行。 五、其他教師至合作機構或產業進行研習或研究權益保障相關事項。
第 5 條
學校應編列預算協助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並得以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相關獎勵或補助經費支應之。
第 6 條
學校辦理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本部得納入校務評鑑;經評鑑結果辦理績效卓著者,得予獎勵。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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