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能源使用說明書審查規費收費標準
- 分類:
- 行政>經濟部>能源目
- 修正日期:
- 2015/11/24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大型投資生產計畫之能源用戶(以下簡稱能源用戶),申請核准新設或擴建能源使用設施時,每件應繳納能源使用說明書審查費新臺幣八萬元。
第 3 條
經核准新設或擴建能源使用設施之能源使用說明書,其內容涉及變更能源使用種類、能源使用設施區位、能源使用效率,或增加能源使用數量者,能源用戶應再申請核准新設或擴建能源使用設施,並繳納能源使用說明書變更審查費,每件新臺幣四萬元。
第 4 條
繳費後自行撤回申請,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作成不予核准之處分者,其已繳納之審查費或變更審查費,不予退還。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想要更高效查法律?
看完《能源使用說明書審查規費收費標準》了?免費版每日 3 次 AI 白話翻譯、無限收藏條文、修法 Email 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