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Income and Expenditure Management and Utilization of Domestic Violence and Sexual Assault Protection Fund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分類:
- 行政>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目
- 修正日期:
- 2017/06/28
第 1 條
為加強推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相關工作,特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設置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同條項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衛生福利部為主管機關。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預算撥充。 二、緩起訴處分金。 三、認罪協商金。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受贈收入。 六、依本法所處之罰鍰。 七、其他相關收入。
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三級預防工作等相關支出。 二、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處遇工作相關支出。 三、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驗傷採證、身心治療等工作相關支出。 四、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增聘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業務社工人力費用。 五、管理及總務支出。 六、其他有關支出。
第 5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6 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7 條
第 8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9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第 10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 11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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