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環境敏感地區單一窗口查詢結果通知書收費標準
- 分類:
- 行政>內政部>國土管理目
- 修正日期:
- 2022/09/28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環境敏感地區查詢結果通知書應繳納查詢費用,每案依附表一收取查詢費。 前項費用之計算,以毗連土地為一案之方式計收。 原申請人於第一項通知書有效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一年內以原查詢範圍及原查詢項目再次申請環境敏感地區查詢結果通知書者,每案依附表二收取查詢費,並以一次為限。
第 3 條
繳費義務人依前條規定繳納費用後,除有溢繳或誤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申請退費。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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