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已廢止
申請受託辦理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收費標準
- 分類:
- 廢止法規>內政部
- 修正日期:
- 2021/04/06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七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申請受託辦理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者,應繳納資格審查費新臺幣四千二百元及實地審查費新臺幣二萬零八百元。 前項申請經資格審查不合格而駁回或於實地審查前撤回申請者,退還實地審查費;經實地審查不合格,需再次辦理實地審查者,應再繳納實地審查費。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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