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Organization Act of National Air Service Corps,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組織法
- 分類:
- 行政>內政部>組織目
- 修正日期:
- 2013/08/21
第 1 條
內政部為統籌空中勤務業務,執行與支援空中救災、救難、救護、觀測偵巡及運輸事項,特設空中勤務總隊(以下簡稱本總隊)。
第 2 條
本總隊掌理下列事項: 一、空中勤務制度之規劃、協調、執行及研究發展。 二、空中勤務、航務、機務、後勤補給、訓練之規劃、執行。 三、支援各種天然災害及重大意外事故等災害搶救之空中救災。 四、支援山難搜尋、水上救溺及海上救難等人命搜救之空中救難。 五、支援緊急醫療之空中救護轉診、器官移植等空中救護。 六、支援災情觀測、重大緊急犯罪追緝、海洋(岸)巡護、交通巡邏通報、環境污染調查、國土規劃勘查航攝等空中觀測偵巡。 七、支援救(勘)災人員、裝備、物資之運送等空中運輸。 八、空中救災、救難之演習訓練。 九、其他有關空中支援勤務。
第 3 條
本總隊置總隊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總隊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4 條
本總隊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總隊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6 條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九日施行後隨同業務移撥之人員,其經原任機關所請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得不受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任用法與各項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規則所定特考特用及轉調規定之限制。但再轉調時,以原請辦考試之機關與所屬機關及本總隊之職務為限。
第 7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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