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追溯或追蹤系統申報及管理辦法
- 分類:
- 行政>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目
- 修正日期:
- 2016/09/06
第 1 條
本辦法依藥事法(以下稱本法)第六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六條之一第一項所稱追溯或追蹤系統,指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類別之藥品(以下稱藥品),其販賣業者或製造業者為追溯藥品來源或追蹤藥品流向,就其製造、輸入、販賣或輸出過程,所建立之資訊及管理系統。 本法第六條之一第二項所稱追溯或追蹤申報系統,指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為管理前項系統所建立之系統。
第 3 條
本辦法適用之對象如下: 一、製劑製造或輸入許可證所有人。 二、前款所有人以外,從事製劑批發業務之販賣業者。
第 4 條
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就其製劑,應建立及申報下列資訊: 一、製劑製造或輸入資訊: (一)藥品許可證所載製劑品名、核准字號、適應症、劑型、成分、藥商名稱、製造廠名稱及地址。 (二)條碼或其他可供識別之標記。 (三)批號。 (四)數量。 (五)製造日期。 (六)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七)製劑輸入之報關日期。 二、製劑有效成分資訊: (一)有效成分來源。 (二)製造廠名稱、地址及其國別。 三、製劑流向資訊: (一)供應對象之名稱、地址、聯絡人及電話。 (二)製劑名稱。 (三)批號。 (四)數量。 (五)製造日期。 (六)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七)交貨日期。 前項所有人,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份藥品追溯或追蹤資訊,以電子方式申報至追溯或追蹤申報系統。
第 5 條
藥品許可證所有人以外之販賣業者從事製劑批發業務時,應建立及申報下列資訊: 一、製劑供應商資訊: (一)供應商之名稱、地址、聯絡人及電話。 (二)藥品許可證所載品名及核准字號。 (三)批號。 (四)數量。 (五)製造日期。 (六)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七)收貨日期。 二、製劑流向資訊: (一)供應對象之名稱、地址、聯絡人及電話。 (二)藥品許可證所載品名及核准字號。 (三)批號。 (四)數量。 (五)製造日期。 (六)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七)交貨日期。 前項販賣業者,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份藥品追溯或追蹤資訊,以電子方式申報至追溯或追蹤申報系統。
第 6 條
前二條製造或販賣業者應保存可資證明前二條資訊之憑證、文件或資料,自製造、輸入、輸出或供應日之次日起至少五年。
第 7 條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得進入藥品製造或販賣業者作業場所,查核及要求其提供相關憑證、文件或資料,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 8 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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