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Regulations on the Duration of Programs and the Distribution and Number of Advertisements of Satellite Broadcasting Businesses
衛星廣播電視節目起迄時間認定與廣告播送方式及數量分配辦法
- 分類:
- 行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傳播目
- 修正日期:
- 2024/03/20
第 1 條
本辦法依衛星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所稱節目起迄時間認定,係自播送節目名稱或其他可資辨識節目開始之畫面、聲音或文字起,至下一節目名稱或其他可資辨識節目開始之畫面、聲音或文字播送前止。
第 3 條
節目播送時間達三十分鐘者,得播送廣告三次;逾三十分鐘達六十分鐘者,得播送廣告六次;逾六十分鐘者,依前述原則計算之。 現場實況轉播,廣告播送得選擇適當時機為之。 第一項播送廣告次數之計算含節目前後播出及中間插播之廣告。
第 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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