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處務規程
- 分類:
- 廢止法規>環境部
- 修正日期:
- 2024/05/17
第 1 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局設下列組、室: 一、綜合規劃組,分四科辦事。 二、評估管理組,分四科辦事。 三、危害控制組,分三科辦事。 四、秘書室。 五、人事室。 六、政風室。 七、主計室。
第 5 條
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毒物與化學物質管理政策、法規之研擬及協調。 二、毒物與化學物質國際合作、科技發展之策劃、推動、協調及執行。 三、毒物與化學物質綜合研究之策劃、推動、協調及執行。 四、毒物與化學物質相關國家標準之跨部會協調。 五、毒物與化學物質資訊系統之規劃、建置、資訊整合及運用分析。 六、毒物與化學物質邊境管理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七、其他有關毒物及化學物質綜合規劃事項。
第 6 條
評估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毒物與化學物質管理政策、法規之執行及督導。 二、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評估、公告列管之研擬、執行及督導。 三、環境用藥管理政策與法規之研擬、執行及督導。 四、毒物與化學物質危害評估管理方法之研究、發展執行及督導。 五、其他有關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評估事項。
第 7 條
危害控制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毒物與化學物質災害防制政策、法規之研擬、執行及督導。 二、毒物與化學物質災害預防、整備之規劃、協調、執行及督導。 三、毒物與化學物質災害監控、通報之協調、執行及督導。 四、毒物與化學物質災害技術之蒐集、研究、分析規劃及協調執行。 五、毒物與化學物質勾稽、查核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六、毒物與化學物質數量、流向管理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七、其他有關毒物與化學物質危害控制、勾稽及查核事項。
第 8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與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分析、執行及管考。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 9 條
人事室掌理本局人事管理事項。
第 10 條
政風室掌理本局政風事項。
第 11 條
主計室掌理本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2 條
本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3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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