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已廢止
特種考試邊區行政人員考試條例
- 分類:
- 廢止法規>考選部
- 修正日期:
- 1993/04/21
第 1 條
邊區行政人員考試,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條例之規定行之。
第 2 條
邊區行政人員考試,於蒙古、西藏、青海、西康、新疆分別舉行。但有特 殊情形時,得聯合兩區以上舉行之。 前項所列邊區,得由考試院斟酌情形增減之。
第 3 條
邊區行政人員考試,分初級考試、高級考試二種。
第 4 條
凡籍隸邊區人民,年在二十歲以上,在初級中學畢業或有相當學力者,得 應初級考試。
第 5 條
凡籍隸邊區人民,年在二十五歲以上,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高級考試 : 一、曾經初級考試或普通考試及格者。 二、曾任委任官或與委任官相當職務三年以上者。 三、曾在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有相當學力者。 四、有專門之著作、發明或技能,經審查合格者。 五、曾從事邊疆教育、文化或公共事業三年以上者。
第 6 條
初級考試、高初考試,各分為筆試、面試。
第 7 條
初級考試之筆試科目如左: 一、國文。 二、三民主義與建國大綱。 三、蒙文、藏文或回文。 四、本國歷史及地理。 五、邊疆社會狀況。
第 8 條
高級考試之筆試科目如左: 一、國文。 二、三民主義及建國大綱。 三、蒙文、藏文或回文。 四、本國歷史及地理。 五、憲法。憲法未公佈前,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 六、邊疆政教制度。
第 9 條
面試,對應考人之筆試科目及其經驗面試之。
第 10 條
初級考試、高級考試,各以筆試平均分數百分之八十,面試分數百分之二 十,合計滿六十分者為及格。
第 11 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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