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Regulations on the Disclosure of Information about Potential Radiation Disasters
輻射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 分類:
- 行政>核能安全委員會>原子能目
- 修正日期:
- 2017/03/03
第 1 條
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輻射災害潛勢資料種類及區域如下: 一、核子反應器設施之設施經營者及設置地點所在之直轄市、縣(市)。 二、持有依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所稱第一類或第二類之密封放射性物質之設施經營者及該密封放射性物質設置地點所在之直轄市、縣(市)。 三、持有經原子能主管機關許可之放射性物料之設施經營者及該放射性物料貯存場所所在之直轄市、縣(市)。
第 3 條
輻射災害潛勢資料取得與更新之作業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核子反應器設施:依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辦理。 二、第一類或第二類之密封放射性物質:依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三、放射性物料:依核子原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第三條及第八條、核子燃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第三條及第十三條,或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最終處置設施建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第二條至第五條規定辦理。
第 4 條
原子能主管機關應上網公告第二條資料,並適時更新之。
第 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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