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The Fee-Charging Standards for Application of Automatic Immigration Clearance System
外來人口申請自動查驗通關系統收費標準
- 分類:
- 行政>內政部>移民目
- 修正日期:
- 2017/10/30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外來人口進入臺灣地區停留者,依條約或協定申請入出國自動查驗通關系統,每件每五年效期新臺幣三千元。但基於互惠原則,得免徵、減徵或停徵申請費用。 前項所稱外來人口,指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第 3 條
申請案經受理者,申請人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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