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場地暨設備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 分類:
- 行政>文化部>建設目
- 修正日期:
- 2024/03/13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之。
第 2 條
本館提供場地使用服務,其範圍包含室內場地及室外場地。 室內場地使用範圍:游藝堂、實驗劇場、會議室、視聽教室、工藝教室、舞蹈教室、綜合教室A、綜合教室B、研習教室一、研習教室二、研習教室三、聯誼廳。 室外場地使用範圍:地景廣場、叢林廣場及藝文廣場。
第 3 條
借用人向本館申請使用場地,應繳納使用規費,有關場地使用之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 4 條
使用本館場地應遵守本館場地使用要點各項相關規定。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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