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認證證明文件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證書費用收費標準
- 分類:
- 行政>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目
- 修正日期:
- 2017/12/25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長期照顧服務人員(以下簡稱長照人員)認證者,收取規費新臺幣一百元;申請補發或換發時亦同。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日前辦理長照人員認證者,免繳納前項規費。
第 3 條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下簡稱長照機構)設立許可證書收取規費新臺幣一千元;申請補發或換發時亦同。
第 4 條
申請換發長照機構設立許可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收取許可證書費: 一、中央主管機關變更許可證書格式。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地址變更。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想要更高效查法律?
看完《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認證證明文件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證書費用收費標準》了?免費版每日 3 次 AI 白話翻譯、無限收藏條文、修法 Email 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