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辦法
- 分類:
- 行政>原住民族委員會>教育文化目
- 修正日期:
- 2018/01/08
第 1 條
本辦法依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以下簡稱語推人員),指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原住民族地區及原住民人口一千五百人以上之非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專職辦理第四條規定工作項目之人員。
第 3 條
語推人員應具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或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高級以上合格證書。
第 4 條
語推人員應辦理工作項目如下: 一、推廣原住民族語言使用。 二、推動原住民族語言學習。 三、保存原住民族語言語料。 四、其他原住民族語言振興工作。
第 5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擇設籍原住民人口民族別置語推人員一人。 非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擇最多設籍原住民人口民族別置語推人員一人。 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語推人員,依本會公告當地原住民族地方通行語別置語推人員一人至數人。
第 6 條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聘用語推人員,應公開甄選,並應檢附擬聘人員資格文件函送本會核定。 語推人員聘期,最長為一年,期滿經考核通過者,得續聘之。
第 7 條
語推人員應參加本會或地方政府辦理之新進或在職訓練。
第 8 條
語推人員之考核,由本會會同聘用機關辦理之。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想要更高效查法律?
看完《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辦法》了?免費版每日 3 次 AI 白話翻譯、無限收藏條文、修法 Email 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