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已廢止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組織準則
- 分類:
- 廢止法規>交通部
- 修正日期:
- 2023/11/23
第 1 條
交通部公路總局為辦理公路監理及運輸管理業務,特設各區監理所(以下簡稱監理所)。
第 2 條
監理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監理業務規劃、規費、稅費及代辦業務管理。 二、車輛與駕駛人違規裁罰、違規申訴及強制執行處理。 三、車輛檢驗、發照、異動登記及代檢廠管理。 四、汽車駕駛人與技工發照管理及駕訓班管理。 五、汽車運輸業督導管理。 六、公路監理資訊系統應用管理、資訊安全、辦公室自動化、資訊設備管理及維護。 七、交通安全稽查、道路交通秩序、交通安全規劃執行與宣導及車輛行車事故鑑定。 八、其他有關各項公路監理及運輸管理事項。
第 3 條
監理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第 4 條
監理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5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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