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Regulations Concerning Review and Issuance Procedures for Employment-seeking Visa Applications Submitted by Foreign Professionals
外國專業人才申請來臺尋職簽證審查及核發作業辦法
- 分類:
- 行政>外交部>領事業務目
- 修正日期:
- 2025/12/30
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外國人具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向駐外機構申請尋職簽證: 一、有工作經驗者,近六個月內之月平均薪資或報酬不低於中央主管機關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八條公告之數額。 二、畢業一年內且無工作經驗者,須為教育部公告之世界大學排名前一千五百名大學畢業。 三、經外交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
第 3 條
符合前條所定條件之外國人向駐外機構申請尋職簽證,應檢附下列應備文件: 一、尋職簽證申請檢核表。 二、中華民國簽證申請表。 三、外國護照正、影本。 四、尋職計畫書。 五、近六個月內之月平均薪資證明。 六、學經歷證明。 七、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或等值之財力證明。 八、在我國停留期間之醫療及全額住院保險證明。 九、無犯罪紀錄證明。 十、其他視個案要求提供之文件。
第 4 條
駐外機構受理外國人申請尋職簽證,經檢視應備文件齊全後即予受理,並在審查無虞後,由駐外機構核發三個月效期、多次入國、停留期限六個月之停留簽證。 駐外機構審查後,如對申請人之資格有疑義,得轉送外交部,由外交部轉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審查其資格。
第 5 條
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尋職入出境許可證之條件及應備文件,準用第二條及第三條第四款至第十款之規定。
第 6 條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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