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各區養護工程分局組織準則
- 分類:
- 行政>交通部>組織目
- 修正日期:
- 2018/02/26
第 1 條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為辦理國道之養護及管理,特設各區養護工程分局(以下簡稱工程分局)。
第 2 條
工程分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道之養護及興建。 二、國道之交通管理及行車安全維護。 三、國道通行費之徵收。 四、國道路邊設施之營運管理。 五、國道沿線環境之整理及維護。 六、國道用地、房屋與其他財物備置、保管、運用及財物處理。 七、國道職業安全衛生之管理事項。 八、國道維護、管理之研究發展及運用。 九、其他有關國道工程事項。
第 3 條
工程分局置分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分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第 4 條
工程分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5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二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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