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省水標章使用許可規費收費標準
- 分類:
- 行政>經濟部>水利目
- 修正日期:
- 2018/03/06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七條及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省水標章使用許可,應依本標準繳納行政規費。 前項之行政規費包括審查費及變更費。
第 3 條
申請省水標章使用許可,行政規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省水標章使用許可及展延案,每件審查費新臺幣五百元。 二、省水標章使用許可之使用人或地址變更案,每件變更費新臺幣一百六十元。
第 4 條
行政規費經繳納後,除有省水標章管理辦法第六條或規費法規定之退費情事外,不得申請退費。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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