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福利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 為縣 (市) 政府。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承辦少年福利業務之人數,應按各該直轄市及 縣 (市) 居民人口數比例定之,每五十萬人不得低於三人,未滿五十萬人 者應配置三人。
各級主管機關為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少年福利,得設少年福利 促進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少年福利經費之來源如左: 一、各級政府年度預算及社會福利基金。 二、私人或團體捐贈。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或人民團體得聯合各界舉行勸募少年福利金; 其勸募及運用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少年年滿十五歲有進修或就業意願者,主管機關應視其性向及志願,輔導 其進修、接受職業訓練或就業。 雇主對少年員工應提供教育進修機會。
少年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生活於其家庭者,其父母、養父母或監 護人得申請當地主管機關安置或輔導。 少年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有左列情形之一或有事實足認有下列各款情 形之虞者,當地主管機關應對少…
無謀生能力或在學之少年,無扶養義務人或扶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者 ,主管機關應依社會救助有關法令給予生活扶助或醫療補助。
少年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於主管機關或少年福利機構依本法所為之 各項措施,應配合與協助。 依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安置少年所需之生活費、衛生保健費及其他寄養或收 容教養等費用,由少年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負擔;必要時,得由當地 主管機關酌予補助。
各級主管機關為辦理少年福利事業,應設少年教養、輔導、服務、育樂及 其他福利機構。對於遭遇不幸之少年,應專設收容教養機構。 前項機構,得單獨或聯合設立;其設立規模、面積、設施及人員配置等事 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少年福利機構就其所提供之設施或服務,得收取費用;其費額,由各該主 管機關定之。
私人或團體設立少年福利機構,應以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申請當地主管 機關許可: 一、名稱及地址。 二、組織性質及規模。 三、業務計畫。 四、經費來源及預算。 五、創辦人姓名、住址及履歷。 前項申請經許可後,應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案。 第一項少年福利機構之設立要件、申請程序、審核期限、籌設、許可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私人或團體依前條申請設立少年福利機構者,應於主管機關許可後六個月 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但由財團法人附設者,得免再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 前項期間,如有正當事由,得申請延長之,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逾期不 辦理者,原許可失效。
少年福利機構應將年度預、決算書及業務計畫、業務報告書送請主管機關 核備。 主管機關對少年福利機構應予輔導、監督、檢查及評鑑。 少年福利機構接受私人或團體之捐贈,應妥善管理及運用。其屬現金者, 應設專戶儲存,專作增進少年福利之用。但捐贈者有指定用途者,應專款 專用。 依前項規定所受之捐贈,應辦理公開徵信。
少年福利機構不得利用其事業,為不當之宣導或兼營營利事業。 私立少年福利機構,辦理成績優良者,主管機關應予獎助;辦理不善或違 反前項規定者,應予糾正,並通知限期改善,其未於期限內改善或辦理不 善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許可。
少年福利機構之業務,應遴用專業人員辦理之。
少年不得吸菸、飲酒、嚼檳榔。 少年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應禁止少年吸菸、飲酒、嚼檳榔。 菸、酒、檳榔營業之負責人或從業人員,不得供售菸、酒、檳榔予少年吸 食。對顧客之年齡、身分有疑者,得請其出示身分證明;無身分證明或不 出示證明者,應拒絕供售其菸、酒、檳榔吸食。
少年不得出入酒家、酒吧、酒館 (店) 、舞廳 (場) 、特種咖啡茶室及其 他足以妨害少年身心健康之場所。 少年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應禁止少年出入前項場所。 第一項場所之負責人或從業人員應拒絕少年出入。對顧客之年齡、身分有 疑者,得請其出示身分證明;無身分證明或不出示證明者,應拒絕其出入 該場所。
少年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應禁止少年施用毒品、迷幻物品或管制藥品 ,並應防止少年觀看或閱覽有關暴力、猥褻之錄影帶或書刊。
少年不得充當第十九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或從事其他足以危害或影響身心 發展之行為。 少年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應禁止少年為前項行為。 任何人不得利用、僱用或誘迫少年為第一項之行為。
發現有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足以影響少年身心健康之 情事者,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少年福利機構。 前項警察機關或少年福利機構接獲通知後,應迅即處理,並通知主管機關 ;處理遭遇困難時,應即交由主管機關處理,並予必要之協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