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除第十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為提昇全民藝術涵養、美感素養,實施藝術教育,類別如下: 一、表演藝術教育。 二、視覺藝術教育。 三、音像藝術教育。 四、藝術行政教育。 五、其他有關之藝術與美感教育。
藝術教育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從事藝術與美感教育工作成績優異之機構、團體或個人,應予獎助;其辦法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學校應宣導並落實尊重藝術教育活動作品之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督導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落實藝術教育課程依課程綱要排課及授課,未依相關規定辦理者,應限期改善並追蹤輔導。
學校專業藝術教育由左列各級各類學校辦理: 一、大專院校藝術系(所)、科。 二、藝術類科之大專院校、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之國民中、小學部。 三、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小學藝術才能班。 前項第二款藝術類科之大專院校、高級中等學校為教學需要,得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後實施一貫制學制。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經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得設立藝術才能班,就具藝術才能學生之能力、性向及興趣,輔導其適當發展。 前項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由教育部定之。 學校必要時得成立專業認定審核小組,審查藝術才能班兼任、代課教師資格及鐘點費支給事項。 辦理績效不良之藝術才能班,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限期改善未改善者,得令其減班。
各級藝術類科學校、設有藝術系(所)、科之大專院校及設有藝術才能班之學校得辦理推廣教育;其實施辦法,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各級藝術類科學校、設有藝術系(所)、科之大專院校及設有藝術才能班之學校,因教學及實習之需要,得於學校分別設立各種實習、展演、研究等單位與場所。 前項單位與場所之設立及管理辦法,由學校擬訂,報請各該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其設立所需經費,得報請其上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補助。
藝術類科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之國民中、小學部及國民中、小學藝術才能班學生之入學採鑑定方式,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家長申請登記,不受學區之限制。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編列專款推展各級學校辦理專業藝術教育活動。
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共聘、巡迴輔導或其他方式,充實偏遠及小型學校藝術領域專業教師;必要時,得補助經費。
為配合藝術相關課程之實施,除由各級學校主動徵求外,得由藝術家或專業藝術團體自備相關資歷證明向各校提出駐校申請;其實施範圍、辦理方式、工作內容、補助基準及項目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編列專款支應各級學校辦理一般藝術教育活動。
各級主管教育、文化行政機關應考量社會需求,培育社會藝術教育人員及傳統藝術教育人才。
為提昇社會藝術水準,各級主管教育、文化行政機關應整體規劃及推展社會藝術教育活動,並結合或輔助各公私立機構、學校及社會團體舉辦相關活動。 各級主管教育、文化行政機關、社會教育、文化機構得設或附設展演團體。
各級主管教育、文化行政機關應編列專款推展社會藝術教育活動。 各級主管教育、文化行政機關應獎助民間籌設基金,以推行社會藝術教育;其辦法由教育部會同中央文化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為統籌處理全國青年輔導事宜,設青年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為無給職,由行政院就左列人員遴聘之: 一、有關機關副首長或幕僚長。 二、工商界領袖及學者專家。 前項第二款人員之聘期為二年,得連聘之。
本會因業務需要,經行政院核准得聘顧問一人或二人,研究委員五人至七 人,其中研究委員二人得專任,餘均兼任,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