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以下簡稱本署) 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行政執行法規之研擬及闡釋事項。 二、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之決定事項。 三、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之監督、審核、協調、聯繫及其他 事項。
本署設三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由主任行政執行官一人監督各該組 事務。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綜理署務,並指 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襄理署務。 前項署長、副署長應具有行政執行官任用資格。
本署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主任行政執行官三人,職 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 簡任第十職等;行政執行官二十五人至二十七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其中九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秘…
本署得視業務需要,設行政執行處,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第五條、第六條之署長、副署長、主任行政執行官、行政執行官職務人員 ,必要時得借調各級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充任之。
第五條、第六條之署長、副署長、主任行政執行官、行政執行官職務人員 ,其年資得與法官或檢察官之年資相互採計。
行政執行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現任或曾任法官、檢察官,並具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 二、經司法官或行政執行官考試及格者。 三、現任或曾任律師,並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
本通則依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制定之。
直轄市或縣 (市) 各設行政執行處。但得視其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合設 行政執行處;或將其轄區之一部劃歸其他行政執行處,不受行政區劃限制 。 前項轄區之劃分或變更,由行政院核定之。
行政執行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繫事項。 二、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之審議、處理事項。 三、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拘提、管收之聲請、執行事項 。 四、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之其他事項。
行政執行處依業務繁簡及轄區面積大小,分為三類,其適用類別由行政院 核定之。
各類行政執行處得視業務需要,分組辦事,由主任行政執行官一人監督各 該組事務。
行政執行處設秘書室,掌理文書、檔案管理、印信、出納、庶務、議事、 編印、研考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之事項。
第一類行政執行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綜理處務,並指 揮、監督所屬人員;主任行政執行官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 十職等;行政執行官五人至七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 二人…
第二類行政執行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綜理 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主任行政執行官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 等;行政執行官五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秘書一人,職務 列薦…
第三類行政執行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綜 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主任行政執行官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 職等;行政執行官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秘書一人,職 務列…
第一類行政執行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第二類 及第三類行政執行處,各置人事管理員一人,專任或由法務部指派適當人 員兼任,專任者,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 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一類行政執行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第 二類及第三類行政執行處,各置會計員一人,專任或由法務部指派適當人 員兼任,專任者,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一類行政執行處設統計室,置統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第 二類及第三類行政執行處,各置統計員一人,專任或由法務部指派適當人 員兼任,專任者,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統計事 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