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機關(構)於收受申報二個月內,應將申報資料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受理申報機關(構)應於審定候選人名單之日,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 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等人員之申報資料,除應依前項辦理外,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至其喪失原申報身分後一年。…
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直轄市長、縣(市)長於就(到)職申報財產時,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下列財產,應自就(到)職之日起三個月內信…
本法所稱一定金額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
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日及一百十一年五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助之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與該等職務之人。 七、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八、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秘書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九、法官、檢察官、戰時軍法官、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及檢察事務官。 十、各級軍事機關(構)及部隊上校編階以上之主官、副主官。 十一、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建築管…
…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前項但書第三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 前項公開應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第一項但書第六款之一定金額,由行政院會同監察院定之。
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所定之罰鍰,由下列機關處罰之。依法代理執行公職人員職務之人員,亦同: 一、監察院: (一)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至第八款之人員。 (二)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及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各級政府機關首長。 (三)第…
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經貿行政及經濟建設業務,特設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原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現職人員,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其有關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另以辦法定之。但依該辦法改任之人員經銓敘部審定之官職等、俸級所支給之俸給,如低於修正施行前之薪給者,准依其意願補足差額,其差額併同待遇調整而併銷,支領差額期間不得請領生活津貼;或選擇不補足差額,並…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七、出進口貿易商、代理商及其他出進口廠商有關貿易之管理事項。 八、國際市場之調查、分析事項。 九、國際貿易之研究發展事項。 十、其他有關國際貿易事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審核準則,由行政院定之。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行政院核准,於各重要產銷區域設置辦事處,其組織通則另定之。
第六條至第八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商業行政、一般行政管理、稽核、人事行政、文書、會計、統計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設備、技術方面之審核事項。 十三、工業技術合作及投資事項。 十四、工業人力訓練之協助、建教合作之協調、工業安全管理及工業公害處理之協助、推動事項。 十五、其他有關工業發展、國際工業合作及工業行政事項。
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經建行政、工業行政、工業工程、機械工程、電力工程、土木工程、一般工程、電子計算機、化學、藥事、紡織工程、冶金、一般財政及財務管理、林業技術、法制、人事行政、地政、會計、企業管理、統計、一般行政管理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五條至第七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 系說明書,就檢驗、經建行政、農業化學、一般化學工程、病蟲害、一般 行政管理、人事行政、會計、統計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各分局視業務繁簡,分為一、二、三等,由商品檢驗局呈請經濟部,轉呈 行政院核定之。 各分局應標明各該所在地之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