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至第九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 系說明書,就檢驗,經建行政、農業化學、一般化學工程、病蟲害、一般 行政管理、人事行政、會計、統計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九條至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 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工業行政、商業行政、一般工程、機械工程、 土木工程、一般化學工程、工業工程、一般行政管理、文書、打字、事務 管理、人事行政、會計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行政管理、勞工行政、經建行政、一般工程、人事行政、文書、事務管理、會計、統計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本院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均由行政院院長就左列人員遴聘之: 一、行政院有關部會主管。 二、國內外有關科學技術富有研究之專家、學者。 三、公民營企業界人士。 依前項第一款遴聘之董事,不得超過三人,其任期依職位進退;依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遴聘之董事,各不得超過六人,其任期為三年,期滿後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二分之一。
本院置監事三人至五人,其中一人為常務監事,均由行政院院長遴聘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二分之一。 常務監事應列席董事會議。
本院置院長一人,副院長一人或二人,均由行政院院長遴聘之。 院長受董事會之指揮、監督,綜理院務;副院長襄理院務。
本院之事業年度,應與政府之會計年度一致。 關於預算、決算之編審,依左列程序辦理: 一、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計畫,編擬收支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呈報主管機關。 二、年度終了,應編具工作執行成果報告及收支決算,提經監事會審核後,呈報主管機關。 前項第一及第二兩款所列計畫、預算、決算及報告,每年應由主管機關呈報行政院,轉送立法院。
第五條至第七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地質、採礦工程、土木工程、測量、物理、化學、冶金、機械工程、石油開採工程、一般行政管理、人事行政、文書、事務管理、會計、統計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項。 四、外銷商品品質、包裝等有關問題研究改進之擬議事項。 五、外銷商品標準及檢驗之研究與擬議事項。 六、商情資料之蒐集與遞報事項。 七、其他有關國際貿易事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事項,依行政院核定之審核準則審核之。
各辦事處視業務繁簡,分為一、二等,其設立、等次,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報請經濟部核轉行政院核定之。 各辦事處應標明各該所在地或區域之名稱。
第六條至第九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商業行政、一般行政管理、人事行政、文書、會計、統計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聘任董事,由行政院院長就業務有關人員聘任之。 選任董事,首屆由行政院院長就經濟學者專家及工商人士聘任之,任期三年,任滿或出缺時,由董事會選任之。
本院應於年度開始前擬定收支預算,年度終了後編具收支決算,均由董事會審查核定並報主管機關。 行政院應將前項預算送立法院,決算送監察院。
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一般工程、工業工程、電力工程、機械工程、車輛工程、一般化學工程、紡織工程、電子計算機、企業管理、企劃控制、經建行政、工業行政、商業行政、會計、稽核、稅務、金融、一般財政及財務管理、一般行政管理、人事行政、法制、文書、事務管理、出納及其他相關職系選用之。
秘書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文書之收發、分配、撰擬、繕校、稽催、查詢及檔案管理事項。 二、本會委員會議、業務及主管會報等議事事項。 三、印信典守事項。 四、財產、物品之採購、保管及維護事項。 五、行政業務研考事項。 六、經費之出納及保管事項。 七、公共關係及新聞發布事項。 八、其他事務管理及不屬各處、室事項。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除其中二人得為聘用外,餘由行政院就有關機關人員或學者、專家分別派兼或聘兼之。
本會為聯繫國際核能組織,促進對外核能合作關係,得視實際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准後,派員駐國外辦事。
本會會議規則、辦事細則,由本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本條例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制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