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掌理左列事項: 一、核能安全及輻射防護之研究發展。 二、核子反應器技術之研究發展。 三、核子燃料及材料之研究發展。 四、原子能資源開發技術之研究發展。…
本所因業務需要,得報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准,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學者專家為顧問,並得聘用其他專業及技術人員。
本所辦事細則,由本所擬訂,報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定之。
本條例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制定之。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環境輻射偵測計畫之研擬及推動事項。 二、環境中天然輻射之偵測事項。 三、放射性落塵之偵測事項。 四、食物及飲用水放射性含量之偵…
本中心辦事細則,由本中心擬訂,報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定之。
本條例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制定之。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放射性廢料處理、貯存與處置設施設計、建造、運轉及除役或封閉等安全分析之審查事項。 二、放射性廢料輸入、輸出、處理、貯存、運送與處…
本局對外公文,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名義行之。但關於下列事項,得由局行文: 一、依照會定辦法督導進行事項。 二、曾經報會核准事項。
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定之。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通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水利技師之登記、監督及水利團體之指導、監督事項。 七、水資源調查及水利試驗事項。 八、水利科技研究發展及水利技術合作事項。 九、水資源資訊系統之建立及資料處理、服務事項。 十、其他有關水利行政之處理及水利事業之興辦事項。
前條聘用專業人員中,擔任專利、商標審查工作者,其資格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訊系統建立、科技發展、技術合作、試驗研究及資料處理服務事項。 十、中央水、旱災之防救事項。 十一、執行農田水利事業興辦、管理、審議、協調及接受委託督導農田水利事業團體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水利行政事項。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裁、水權登記與管理、基金管理運用及水利設施檢查、維護事項。 三、水庫安全、經營管理與集水區保育及治理事項。 四、水文觀測及資訊系統研究發展運用事項。 五、水資源工程之興辦、設計、用地取得、工務行政、監工及災害防救事項。 六、其他有關水利行政事項。
本通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