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產業升級,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得依產業發展需要,並配合各地區社 會、經濟及實際情形,會商綜合開發計畫及區域計畫主管機關,研訂工業 區設置方針,報請行政院核定。 工業主管機關、投資開發工業區之公民營事業、土地所有權人及興辦工業 人得依工業區設置方針,勘選一定地區內土地,擬具可行性規劃報告及依 環境影響評估法應提送之書件,層送中央工業主管機關轉…
依第二十三條編定完成之工業區內,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基於政策或衡量興 辦工業人之經營需要,得報請經濟部會商交通部,經行政院核定設置工業 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之劃定,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陳報經濟部 會商交通部、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指定,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陳報經濟部會銜 交通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由經濟部會同交通部擬訂,報 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施行。
工業主管機關開發之工業區,除配售之社區用地外,其土地或建築物出售 時,承購人應按承購價額之百分之一,繳付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 前項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工業區屬中央工業主管機關開發者,由經濟部 設置;屬地方工業主管機關開發者,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設置。 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分別由行政院、直轄市或縣 ( 市) 政府定之。
工業主管機關得依工業區規模及性質,報經行政院核准設置開發機構。 工業區應依下列規定設置管理機構,辦理工業區供公共使用之土地及公共 建築物與設施之管理維護及相關服務輔導事宜: 一、工業主管機關開發之工業區,由各該開發工業區之工業主管機關…
為協助國內中小科技事業創業發展,並促進整體產業全面升級,創業投資 事業之發展應予輔導協助。 前項創業投資事業之範圍及輔導,由行政院定之。
為鼓勵公司運用全球資源,進行國際營運布局,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達一 定規模且具重大經濟效益之營運總部,其下列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 一、對國外關係企業提供管理服務或研究開發之所得。 二、自國外關係企業獲取之權利金所得。 三、投資國外關係企業取得之投資收益及處分利益。 前項營運總部應具備之規模、適用範圍與要件、申請程序、核定機關及其 他相關事項之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為促進投資、發展經貿及提升創新能量,特制定本條例。 主管機關得依本條例之規定,選擇適當地區,劃定範圍,報請行政院設置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
…稽核事項。 四、關於業務之企劃及研究發展事項。 五、關於吸引投資及對外宣傳之籌劃事項。 六、關於保稅倉庫之設立及經營事項。 七、關於儲運單位之設立、管理及經營事項。 八、關於加工出口業務之行政管理事項。 九、關於公有財產之管理及收益事項。 十、關於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管理事項。 十一、關於工商登記、管理及建築之核准發證事項。 十二、關於工廠設置及職業安全衛生檢查事項。 十三、關於…
…畫、屆期未與園管局或分局完成協商或有前條第二項第六款情形者,園管局或分局得作成書面處分並載明該廠房及有關建築物依查估市價審定之合理價格後,予以公開強制拍賣。 前項強制拍賣,由園管局或分局囑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辦理之,其程序除本條另有規定外,準用行政執行法之規定。 前二項強制拍賣之廠房及有關建築物,如投標無效、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查估市價審定之合理價格,或不符合其他拍賣條件者,不得拍定…
主管機關得報經行政院核准於園區內,劃定保稅範圍,賦予保稅便利。 區內事業於前項保稅範圍內,得生產非保稅產品。 為確保第一項保稅便利,其保稅貨品之通關、加工、管理、自行點驗進出區、按月彙報、產品內銷應辦補稅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園區應設置作業基金,為下列各款之運用: 一、園區之開發、擴充、改良、維護及管理。 二、園區開發及相關事業之投資或貸款。 三、園區開發管理相關之研究規劃、設計及宣導事項。 四、各項作業服務事項。 五、其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者。 前項作業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發明專利申請人對於不予專利之審定有不服者,得於審定書送達後二個月內備具理由書,申請再審查。但因申請程序不合法或申請人不適格而不受理或駁回者,得逕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發明專利權經舉發審查成立者,應撤銷其專利權;其撤銷得就各請求項分別為之。 發明專利權經撤銷後,有下列情事之一,即為撤銷確定: 一、未依法提起行政救濟者。 二、提起行政救濟經駁回確定者。 發明專利權經撤銷確定者,專利權之效力,視為自始不存在。
…非營利實施。 二、發明或新型專利權之實施,將不可避免侵害在前之發明或新型專利權,且較該在前之發明或新型專利權具相當經濟意義之重要技術改良。 三、專利權人有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情事,經法院判決或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 就半導體技術專利申請強制授權者,以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之情事者為限。 專利權經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申請強制授權者,以申請人曾以合理之商業條件在相當期間內仍不能協議授…
本法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