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貨品,由海關統一收取最高不超過輸出入貨品價格萬分之四‧二五之推廣貿易服務費。但因國際條約、協定、慣例或其他特定原因者,得予免收。 推廣貿易服務費之實際收取比率及免收項目範圍,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第一項基金之運用,應設置推廣貿易基金管理委員會,其委員應包括出進口人代表,且不得少於四分之一。 推廣貿易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為因應貿易推廣之需要,行政院得指定有關機關推動輸出保險、出進口融資、航運發展及其他配合輔導措施。
依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十七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受處分者,得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聲明異議,要求重審,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應於收到異議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決定之;其異議處理程序及辦法,由經濟部定之。 對前項異議重審結果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第二十一條有關推廣貿易服務費收取,自八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第六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之一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六日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水利行政之處理及水利事業之興辦,依本法之規定。但地方習慣與本法不相牴觸者,得從其習慣。
中央主管機關按全國水道之天然形勢,劃分水利區,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
非中華民國國籍人民用水,除依本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外,不得取得水權。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日修正公布條文及一百十年五月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所稱之基隆河及基隆河流域,係指基隆河集水區內之臺北市、新北 市及基隆市行政區域內之河段及地區。
國營事業之主管機關,依行政院各部會署組織法之規定。
國營事業之組織,應由主管機關呈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定之。
國營事業應撙節開支,其人員待遇及福利,應由行政院規定標準,不得為標準以外之開支。
國營事業人員之進用、考核、退休、撫卹、資遣及其他人事管理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國營事業主管機關擬訂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
非公司組織之國營事業,行政院認為必要時,得令設置理、監事,由主管機關聘派之。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臺灣地區砂糖平準基金(以下簡稱平準基金),於臺灣地區砂糖外銷價高於規定基準價格時,就其超過部分,按第四條規定,從價提存之。 臺灣地區砂糖外銷,實得平均售價,低於保證糖價及包裝費暨直接推銷費用時,收購農民糖應支付之差額,由平準基金撥付之。 前項保證糖價,於臺灣糖業公司(以下簡稱台糖公司)收購農民糖每年期契約原料推廣前,由行政院核定公布實施。
…,提存百分之三十。 三、售價在美金四百五十元以上至七百五十元時,其超過四百五十元部分,提存百分之四十。 四、售價在美金七百五十元以上時,其超過七百五十元部分,一律提存百分之五十。 前項起提點,行政院得衡酌國際糖價、基金餘絀、蔗農收益及台糖公司生產成本等因素,於最低每公噸美金二百五十元,最高每公噸四百五十元之範圍內調整之。 行政院依前項規定調整起提點時,除應按起提點所調整之比率,調整提存級距…
平準基金因糖價低落不能提存,或提存不足支付各該年期保證糖價之差額時,由行政院籌措之。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