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團體許可設立二年以上,置有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且申請行政院評定優良者,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第五十條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或第五十三條不作為訴訟。 消費者保護團體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者,應委任律師代理訴訟。受委任之律師,就該訴訟,得請求預付或償還必要費用。 消費者保護團體關於其提起之第一項訴訟,有不法行為者,許可設立之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之評定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企業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生產商品或提供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之虞者,影響社會大眾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為情節重大,中央主管機關或行政院得立即命令其停止營業,並儘速協請消費者保護團體以其名義,提起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主管機關處罰,經限期繳納後,屆期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第二條第十款與第十一款及第十八條至第十九條之二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交通行政、交通建設及產業業務,特設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局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第五條至第九條所定各職稱人員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國道高速公路)之規定。 前項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區局得視地方行政區域及業務需要,分設特等、一等、二等、三等郵局及 直屬支局。各等郵局得依業務之繁簡予以分級。其業務轄區範圍寬廣者, 並得分設各級支局。 前項各等郵局與支局之分級及設立標準,由郵政總局擬訂,報交通部核定 之。
交通部電信總局 (以下簡稱本局) 掌理下列事項: 一、電信政策之擬訂及督導實施事項。 二、國際電信行政及合作之督導事項。 三、電信事業營運之監督實施及第二類電信事業證照之核發事項。 四、電信事業電信資費之管理事項。 五、專用電信之監理事項及供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電信網 路…
本局為辦理電信監理業務,得依行政區域及業務需要,報經交通部核轉行 政院核定,分設電信監理站。 電信監理站置站長一人,由電信總局指派專門委員、督察或技正兼任;科 長四人或五人,由電信總局指派薦任技正、編審或專員兼任;其餘所需工 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眾傳播業者間有關工程技術及監理之爭議。 六、專用電信監理之爭議。 七、其他有關電信事業、電信監理之爭議。 電信評議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均為無 給職,由交通部報請行政院遴聘。 前項委員應由政黨代表、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消費者團體之代表組成 。各種代表均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三分之一,而具有同一黨籍之委員,不得 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電信評議委員會委員之遴聘…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各區電信管理局得視地方行政區域及各地業務需要,分設特等、一等、二 等、三等電信局。各等電信局之設置標準,由電信總局擬訂,報請交通部 核定之。
航政局直隸於交通部,其設置處所及管轄區域,由行政院定之。
前三條人員及第十二條之技術員,在航政人員考試未舉行前,除應具有公務員任用法所定各該級公務員之資格外,並應儘左列各項人員任用之: 一、曾在國內外商船或其他航務專門學校畢業者。 二、曾在國內外大學肄習造船或輪機工程之學校畢業者。 三、曾在航政機關辦理技術事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四、曾在航政機關辦理行政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五、對於航政有深切研究,而有專門著作,經審查合格者。
本局附屬氣象測報機構分為一、二、三、四等;其設立、等次、名稱,由行政院核定之,並得冠以所在地地名。
第五條至第七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交通行政、交通技術管理、一般行政管理、公共關係、新聞行政、員工訓練、編譯、一般工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園藝、人事行政、會計、統計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