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至十五人;置常務董事三人至五人,由董事互選之;常務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 本公司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並互選一人為常務監察人,由主管機關核定。 董事會及監察人設置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本公司置總經理一人,秉承董事會決定之營運方針,綜理本公司一切業務;置副總經理三人至七人,協助總經理綜理本公司業務。 前項總經理,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通過,並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副總經理,由總經理提請董事會通過聘用。
本公司董事長、常務監察人、總經理及代表官股之常務董事、董事、監察人,具公務員身分,其有關任派免、考核、獎懲、待遇、退休、撫卹、保險等事項,由主管機關依公司法及公務員有關法令辦理。 本公司副總經理以下從業人員,其有關聘免、薪給、考核、獎懲、退休、死亡補償、資遣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依本公司人事管理準則之規定辦理,不適用公務員有關法令之規定;其人事管理準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施行前之交通部電信總局及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除具有公務員任 用資格者,得依個人意願報請交通部依業務需要及工作專長核定其留任電 信總局或電信監理站或輔導由其他行政機關接受轉任者外,均轉調本公司 。但亦得以較優惠條件給予退休;其辦法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 前項轉調本公司人員,除自願離職外,不因電信總局改制而予以資遣或裁 員。 第一項轉調本公…
本公司董事長、監察人及代表公股之董事,具公務員身分;總經理及其餘 董事,得不具公務員身分。 本公司副總經理以下之從業人員,除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外,依本公 司人事規章辦理,不適用公務員有關法令之規定。 前項本公司人事規章有關薪給、退休、撫卹、資遣等事項,由交通部擬訂 ,報請行政院核定。 本公司從業人員,不得因其晉用資格之不同而予以歧視。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條例施行前之交通部郵政總局及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均轉調本公司。但亦得於改制之日起六個月內,以優惠條件給予退休或資遣;其辦法,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前項人員轉調本公司後,除自願離職外,不因郵政總局改制而予以裁員。 第一項轉調本公司人員,其服務年資、薪資、退休、資遣、撫卹、其他福利及勞動條件等,應予維持。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及督導。 七、工程材料試驗、材料配比設計、工程品質之管理及技術研究發展。 八、汽車交通安全、專業技術訓練檢定及公路人員之訓練。 九、車輛行車事故之鑑定及覆議業務。 十、其他有關公路工程及監理行政事項。
本法於修正施行前本局及所屬機關(構)現職人員,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佐級以上現職人員,得依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以下簡稱二類人員轉任辦法)或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以下簡稱三類人員轉任辦法)辦理轉任。以三類人員轉任辦法轉任者不受機關組織法規所定…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各區工程處之等別及員額,依第七條之規定。 各區工程處之設立、應適用之等別及其變更,由交通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本通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各區監理所之等別及員額,依第八條之規定。 各區監理所之設立、應適用之等別及其變更,由交通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本通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