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空間不足或其他特殊情形時,不設區隔設施,而與其他地面運具共用車道。 大眾捷運系統為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者,其共用車道路線長度,以不超過全部路線長度四分之一為限。但有特殊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二項第二款之大眾捷運系統,應考量路口行車安全、行人與車行交通狀況、路口號誌等因素,設置優先通行或聲光號誌。
大眾捷運系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路網跨越不相隸屬之行政區域者,由各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協議決定地方主管機關,協議不成者,由交通部指定之。
建設大眾捷運系統所需經費及各級政府分擔比例,應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納入規劃報告書財務計畫中,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請或核轉行政院核定。 前項建設由民間辦理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所需資金應自行籌措。
主管機關為辦理前條第一項之土地開發,得設置土地開發基金;其基金來源如下: 一、出售(租)因土地開發所取得之不動產及經營管理之部分收入。 二、辦理土地開發業務所取得之收益或權利金。 三、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四、本基金利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其基金屬中央設置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發布;其基金屬地方設置者,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大眾捷運系統規劃報告書,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請或核轉行政院核定;其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規劃目的及規劃目標年。 二、運量分析及預測。 三、工程標準及技術可行性。 四、經濟效益及財務評估。 五、路網及場、站規劃。 六、興建優先次序。 七、…
大眾捷運系統之建設,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同意後,得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 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為建設大眾捷運系統,得設立工程建設機構,依前條核定之大眾捷運系統路網計畫,負責設計、施工。 前項大眾捷運系統之建設,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得委任、…
地方主管機關建設之大眾捷運系統,應由地方主管機關備具下列文書,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 一、經核定之規劃報告書。 二、初步工程設計圖說。 三、財源籌措計畫書。 四、工程實施計畫書。 五、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之設立計畫及營運計畫書。 六、營運損益估計表。 中央主管機關建設之大眾捷運系統,應備具前項各款文書,報請行政院核定後辦理。
大眾捷運系統運價率之計算公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變更時亦同。 大眾捷運系統之運價,由其營運機構依前項運價率計算公式擬訂,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變更時亦同。
為興建或維護大眾捷運系統設施及行車安全,主管機關於規劃路線經行政院核定後,應會同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大眾捷運系統兩側勘定範圍,公告禁建或限建範圍,不受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令規定之限制。 已公告實施之禁建、限建範圍,因禁建、限建之內容變更或原因消滅時,主管機關應依規定程序辦理變更或公告廢止。
行政院衛生署 (以下簡稱本署) 掌理全國衛生行政事務。
本署就主管事務,對於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 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報請行政院廢止或撤銷之。
…。 四、關於綜合性醫療保健計畫之研究、策劃事項。 五、關於醫藥保健之科技發展、研究事項。 六、關於國民健康保險之配合、策劃事項。 七、關於醫藥衛生資料之蒐集、建檔及評估事項。 八、關於本署行政效率與為民服務工作之規劃、協調及推動事項。 九、關於衛生業務研究、發展、管制及考核事項。 十、關於衛生人員專業培訓之督導、策劃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衛生企劃事項。
本署為辦理推動衛生醫療保健國際合作業務,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 國外辦事。
本署於必要時,經行政院核准,得設各種專門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所 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本署因業務需要,經行政院核准,得聘用專家五人至七人為顧問。
本署辦事細則,由署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條例依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第十七條規定制定之。
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 (以下簡稱本局) 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管制藥品管理政策及法規之研擬事項。 二、關於管制藥品輸入、輸出、製造、供應、販賣、購買、使用、調劑、 核配之管理及稽核…
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行政院衛生署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