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事業違反前條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前項以外之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違反前條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負責人及相關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前條規定之物品、令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
為健全電信產業發展,鼓勵創新服務,促進市場公平競爭與電信基礎建設,建構安全、可信賴公眾電信網路,確保資源合理使用與效率,增進技術發展與互通應用,保障消費者權益,特制定本法。 依廣播電視法經營之廣播電視事業,其電臺之設置及管理,適用本法之規定。 電信事業之經營,不適用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本法施行前經主管機關特許或許可之電信事業,亦同。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信事業:指依本法登記提供電信服務之事業。 二、電信服務:指利用公眾電信網路提供公眾通信之服務。 三、電信設備:指用以操作或控制光、電傳送、接收通訊傳播訊息,並具備傳輸、交換、接取功能之設備。 四、電信基礎設施:指電信設備與其所需之架空、地下或水底管線、電信引進管線、建…
提供電信服務,且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電信事業之登記: 一、與他電信事業進行互連協商或申請裁決。 二、申請核配第五十六條規定以外之無線電頻率。 三、申請核配設置公眾電信網路之識別碼或信號點碼。 四、申請核配用戶號碼。 提供下列電信服務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電信事業之登記: 一、向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以批發方式,承租或承購搭配用戶號碼之電信服務,並以自己名義向用…
…應檢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辦理;其登記事項變更時,亦同。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與連絡人之名稱及住居所。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文件字號。 三、服務內容及營業概況說明。 四、電信網路架構或公眾電信網路使用證明文件影本。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事項不完備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第一項申請書表格式、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公告…
電信事業提供電信服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以明顯公開且易於取得之方式,揭露服務條件、電信網路品質與數據流量管理方式及條件等消費資訊。 二、電信服務及非電信服務費用之帳目應明顯分立,且不得以非電信服務費用未繳交為由,停止提供電信服務。 三、對於逾期未繳交電信服務費用之用戶,應定相當期間催…
…用戶或使用電信人使用電信服務所生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應確保紀錄正確,保存一定期間及應予保密;用戶查詢其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時,應予提供。 前項所稱通信紀錄,指用戶或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公眾電信網路所產生之發送方、接收方之電信號碼、通信時間、使用長度、位址、服務型態、信箱或位置資訊等紀錄,並以公眾電信網路性能可予提供者為限。 前二項通信紀錄與帳務紀錄保存期間、用戶查詢之作業程序、收費方式及其…
…一項電信事業因互連協商或履行互連協議所得之資料,僅得用於互連相關服務,並應採適當之保密措施,防止其關係企業或第三人知悉或使用該資料之內容。但電信事業間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一項電信事業間之互連網路於變更網路介面,應於變更前通知與其互連之電信事業,並提供必要之技術協助或設備調整,以確保原有互連條件之維持。 電信事業接續或轉接他人提供之語音服務時,該他人以辦理電信事業登記者為限。但與他國電信事…
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事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電信事業,應訂定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並依該計畫實施。 前項計畫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資通安全管理範圍及分級處理方式。 二、符合資通安全管理驗證措施。 三、資通安…
…,應檢具相關資料,申請主管機關核准。 第一項所稱號碼可攜服務,指用戶由原電信事業轉換至其他電信事業之相同服務時,得保留其用戶號碼之服務;所稱平等接取服務,指電信事業提供其用戶選接其他電信事業之長途網路及國際網路之服務。 提供號碼可攜服務之電信事業應共同成立或加入集中式資料庫管理機構,共同監督集中式資料庫之建置、維運及管理。 第一項及前項號碼可攜服務、平等接取服務範圍、提供方式、實施時程、集中…
…義務關係,並於實施前送主管機關核准;變更時,亦同。 前項定型化服務契約條款,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營業區域及服務內容。 二、服務資費及條件。 三、提供預付型服務之履約保證責任。 四、因電信網路障礙、阻斷,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之處理及資費扣減方式。 五、電信事業經受撤銷或廢止登記,或暫停或終止其營業對用戶權益產生損害時,對用戶之資費扣減方式。 六、消費爭議處理…
為預防或因應災害防救或動員準備,各相關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法律規定,得指定電信事業採取確保通信之必要措施或設置應變相關設施。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經通訊監察之建置機關指定者,其電信網路應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具有配合執行監察之功能,並負有協助建置與維持通訊監察系統之義務。 除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取得頻率所負之義務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受指定之電…
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事業,或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視為電信事業者,應依主管機關公告所定之格式及方式,申報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達一定比率之變動情形。 前項之一定比率,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主管機關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公開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利用相關電信基礎設施所需之必要資訊、條件、程序及費用。 前項必要資訊之種類、範圍及公開方式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其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利用相關電信基礎設施之協議應符合公平及合理之原則,不得為差別待遇。 前項所稱不得為差別待遇,指市場顯著地位者提供予他電信事業有關品質、價格、條件及資訊之協議,不低於其自己之子公司、關係企業或具營業夥伴關係之企業。
主管機關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提供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相關電信基礎設施之利用。 主管機關為前項決定時,應考量以下事項: 一、提供該等網路元件或電信基礎設施之技術可行及經濟合理性。 二、維持市場長期競爭之必要性。 三、鼓勵建置電信基礎設施。…
…爭之交叉補貼、價格擠壓或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情事。 主管機關經調查有前項情事,得對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採行資費管制措施。 主管機關對於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採取提供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相關電信基礎設施之利用,得採取資費管制措施。 主管機關採取前項資費管制措施時,應考量市場顯著地位者之新技術資本投入之合理報酬及投資風險。 市場顯著地位者對於成本之計算及投資報酬之合理回收,…
公眾電信網路按使用或未使用電信資源分類。 前項所稱電信資源,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除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外,經主管機關核配之無線電頻率。 二、主管機關核配之識別碼、信號點碼或其…
申請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應檢具申請書、營運計畫及網路設置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營運及設置;其電信網路增設或變更者,亦同。 前項營運計畫,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總體規劃。 二…
申請設置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應檢具申請書及網路設置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設置;其有增設或變更者,亦同。 前項公眾電信網路由政府機關或學校設置者,主管機關得委託監督其業務之中央二級機關管理。 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