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掌理中醫中藥各項行政事務 及研究發展工作。
中醫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中醫政策方案之研擬、策劃及指導事項。 二、關於中醫師執業之管理及監督事項。 三、關於中醫師執業之輔導、獎勵事項。 四、關於中醫醫療事業之規劃、輔導、獎勵及各項標準之擬訂事項。 五、關於中醫醫事人員之臨床進修及其他進修事項。 六、關於中醫醫事及中醫團體目的事業之督導事項。 七、關於中醫醫療廣告管理事項。 八、其他有關中醫行政及技術事項。
中藥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中藥政策方案之研擬、策劃、修正及指導事項。 二、關於中藥廠商之輔導、獎勵及國家標準審查事項。 三、關於中藥藥品製造、品管之指導事項。 四、關於中藥材品管安全之管制事項。 五、關於中藥從業人員在職進修之輔導事項。 六、關於中藥廣告管理事項。 七、其他有關中藥行政事項。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主任委員就中醫藥學者專家中推薦,報請 行政院衛生署署長遴聘之,均為無給職。 前項委員之遴聘辦法,應送立法院備查。
本會對外公文,以行政院衛生署名義行之。但關於下列事項,得由會行文 : 一、遵照署令應行轉辦事項。 二、依照署定辦法督導進行事項。 三、曾經報署核准事項。
本會辦事細則,由本會擬訂,報請行政院衛生署核定之。
本法施行前,本署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現職人員,其有關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另以辦法定之。但依該辦法改任之人員經銓敘部審定之官職等、俸級所支給之俸給,如低於本法施行前之薪給者,准依其意願補足差額,其差額並同待遇調整而併銷,支領差額期間不得請領生活津貼;或選擇不補足差額,並…
本法於年度中施行者,其因調配人力移撥員額及業務時,所需各項人事行政管理經費,得在原年度預算範圍內調整支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院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
聘任董事,由行政院院長就行政院衛生署署長及其他有關機關首長聘任之。
選任董事,首屆由行政院院長就醫藥衛生學者、專家及製藥業者選任之,任期三年;任滿或出缺時,由董事會選任之,連選得連任,但連任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二。
董事會置董事長一人,由行政院院長聘任之;置執行秘書一人,襄助處理董事會事務,由董事會聘任之。
本院於年度開始前應擬定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年度終了後應編具工作執行成果及收支決算,由董事會通過後陳報主管機關,再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轉送立法院審查。
本條例依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第十七條規定制定之。
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 (以下簡稱本局) 受行政院衛生署之指揮、監督 ,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民健康政策之制訂及法規研擬事項。 二、社區國民健康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三、國民營養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本局因業務需要,報經行政院衛生署同意,得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 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行政院衛生署核定發布。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醫師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但於行政區域調整變更前已成立者,不在此限。 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應分別組織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