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產人員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但於行政區域調整變更前已成立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人民經護理人員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護理人員證書者,得充護理人員。 前項考試得以檢覈行之;其檢覈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護理人員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但於行政區域調整變更前已成立者,不在此限。
行政院為配合國家建設,設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主管全國農、林、漁、牧及糧食行政事務。
本會就主管事務,對於省(市)政府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報請行政院停止或撤銷之。
…科技研發與成果推廣之策劃、推動及督導事項。 六、關於農業科技園區業務之聯繫、協調及督導事項。 七、關於農業科技研發成果衍生智慧財產權管理與技術移轉之推動及督導事項。 八、其他有關農業科技研發及行政事項。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襄理會務。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行政院遴聘之,聘期三年,為無給職。
本會因業務需要,報經行政院核准,得設各種委員會,聘請專家或學者為委員,均為無給職。 前項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准,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員駐國外辦事。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於行政院組織法暨農業部組織法通過生效後失效。
本條例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五條規定制定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漁業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擬訂及督導。 二、漁業科學、漁業公害防治之研究及規劃。 三、漁船與船員之管理及督導。 四、漁業巡護之執行、協…
本署因業務需要,設置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執行漁業資源之研究開發、調查評估、漁業訓練及推廣工作。 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綜理中心業務;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襄理中心業務;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為執行第一項業務,該中心得設漁業訓練、漁業探勘等之船舶,其工作人員之進用及管理規定,由本署報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轉行政院核定之。
本署因業務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准得於國外重要漁業基地派駐漁業人員,其員額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本署因業務需要,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同意得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本署辦事細則,由本署擬訂,報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定之。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六條規定制定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動植物防疫、檢疫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 二、動物用藥品與動物衛生資材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
本局因業務需要,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同意,得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