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電信網路之設置,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之技術規範;電臺之設置,亦同。 公眾電信網路設置完成後,設置者應檢具自評報告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發給審驗合格證明文件後,始得使用;其設置之電信基礎設施…
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提供電信服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足以保障其用戶秘密通信之機制。 二、維持電信服務之適當品質,並以國際標準組織訂定之標準為原則。 三、其電信設備與其他公眾電信網路,或用戶終端設備間具有明確…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事業應遴用合格之電信工程人員,負責及監督電信設備之施工、維護及運用;電信工程人員之資格取得及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連接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設備,應交由電信工程業者遴用合格之電信工程人員施…
為確保國家安全及公共秩序,主管機關得指定公眾電信網路之全部或一部為關鍵電信基礎設施;其指定基準,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前項關鍵電信基礎設施設置者,應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訂定關鍵電信基礎設施防護計畫,經主管機關評定後實施。 主管機關為前項評定,認有…
為確保公眾電信網路資通安全及網路性能,主管機關得定期或不定期檢驗公眾電信網路。如涉及國家安全事項時,主管機關得限制特定電信相關設備之採購及使用。 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由政府機關或學校設置者,主管機關得委託監督其業務之中央二級機關辦理前項檢驗。 前二項檢驗程序、基準、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連接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終端設備應符合技術規範,並經審驗合格,始得製造或輸入;其技術規範,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前項技術規範,應確保下列事項: 一、電氣安全之容許。 二、電磁相容及與其他頻率之和諧有效共用。 三、與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介面相容。 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方式、程序、審驗證明之核發、換發、補發、廢止、審驗合格標籤之標貼、印鑄與使用及審驗業務監督管理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電信事業、無線廣播事業、無線電視事業,經主管機關撤銷、廢止其登記、營運許可或其營運許可屆期失效者,主管機關得同時撤銷、廢止其公眾電信網路之網路設置核准及審驗合格證明之全部或一部。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得使用或通行公有之土地、建築物設置電信基礎設施,公有土地或建築物之管理機關(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因使用土地或建築物致發生實際損失者,應付予相當之補償。 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使用…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為建置交換機房或電臺所需用地,必要時得由主管機關商請都市計畫擬定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迅行變更;位於非都市土地涉及土地使用變更者,應依區域計畫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變更。 地方政府於規劃變…
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於實施電信基礎設施之勘測、施工或維護時,對造成線路障礙或有造成障礙之虞之植物,得通知所有人後採取必要措施。但因天災、重大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急迫情形時,不在此限。 前項之必要措施,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或方法為之,並應以協議方式補償之。
專用電信網路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設置;其有增設或變更者,亦同。 前項所稱專用電信網路,指以主管機關核配之無線電頻率設置供自己使用之電信網路。 專用電信網路之設置者為政府機關(構),主管機關得委託監督其業務…
…規劃書及相關資格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配。 前項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電信設備概況之構想: (一)採用技術之種類及特性。 (二)系統架構、通訊型態及服務內容。 二、網路設置計畫構想。 三、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構想。 四、無線電頻率使用應履行之事項及責任擔保。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之資格、條件、程序、使用期限、無線電頻率數…
申請使用下列用途之無線電頻率,經主管機關審查後核配,不適用預算法第九十四條規定: 一、供急難救助、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公共使用或其他公益用途。 二、供無線廣播事業或無線電視事業使用。 三、供無線區域用戶迴路、衛星鏈路或微波鏈路,在不同時間或不同地點重覆使用。 四、供電信網路架設電臺測試使用。 軍用無線電頻…
…無線電頻率者,得檢具申請書及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將其獲配頻率之一部提供予他電信事業使用。 前項協議雙方之電信事業,應於主管機關核准後,檢具自評報告,向主管機關申請重新審驗其設置之公眾電信網路;營運計畫有變更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原獲配無線電頻率之電信事業擬與他電信事業共用該無線電頻率者,應檢具合作協議書、變更後之營運計畫及網路設置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主管機關為前項核准…
…線電頻率者,得檢具下列文件,將其獲配無線電頻率之全部或一部,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改配他電信事業使用: 一、頻率使用權移轉申請書。 二、轉讓協議書。 三、受讓人之使用計畫。 四、協議雙方變更後之網路設置計畫及營運計畫。 五、干擾處理。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主管機關為前條及前項之准駁時,應考量下列事項,並得附加附款: 一、使用者之資格。 二、無線電頻率使用效率之確保。 三、…
電信事業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及前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使用無線電頻率者,應檢具經核准之網路設置計畫及營運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頻率使用證明。
…機關得廢止其核配之全部或一部: 一、無正當理由,自核配使用之日起逾六個月未使用或持續六個月以上未使用。 二、未依規定繳納無線電頻率使用費,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 三、未履行其營運計畫或網路設置計畫之無線電頻率使用應履行事項情節重大,經主管機關通知改善而不改善或無法改善。 四、經主管機關廢止其電信事業之登記、或無線廣播事業、無線電視事業之許可。 五、未經核准擅自供他人使用無線電頻率…
電信號碼包含公眾電信網路之編碼、識別碼及用戶號碼。 為確保電信網路之互通與識別,維護電信服務之正常運作,行政院指定機關應參酌國際電信聯合會規約、國際標準化組織規約、國際電信號碼發展趨勢及國內通訊產業需求,編訂公眾電信網路…
電信號碼之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一部或全部電信號碼之核配: 一、無正當理由,自核配使用之日起逾一年未使用。 二、未依規定繳納電信號碼使用費,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 三、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電信事業之登記。 四、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公眾電信網路審驗合格證明。
網際網路位址或網際網路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服務,應由法人組織辦理。 提供網際網路位址或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服務之國家級網際網路位址註冊管理機構或國碼網際網路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機構,應訂定業務規章,並送主管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