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指導、監督。
…、接受政府或公私團體之委託事項。 十八、漁村及漁港旅遊、娛樂漁業。 十九、經主管機關特准辦理之事項。 漁會舉辦前項之事業,關於免稅部分,應參照農業發展條例及合作社法有關規定辦理;其免稅範圍,由行政院定之。 漁會辦理第一項任務應列入年度計畫。
區漁會應按漁業類別或村、里行政區域劃設漁民小組,為漁會業務基層推行單位。
…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四、住址或船籍遷離原漁會組織區域。 五、除名。 符合下列條件致有前項第四款所定住址遷離原漁會組織區域情形者,視為未出會。但住址再次遷離者,依前項規定出會: 一、經行政院核定之重大計畫。 二、原住所因徵收而拆除,且經政府列冊有案。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施行。 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前入會之漁會甲類會員,住址遷離原漁會組織區域後,而…
行政院為處理全國勞工行政事務,設勞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本會就主管事務,對於省 (市) 政府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 越權限者,得報請行政院停止或撤銷之。
綜合規劃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勞工政策之研擬、建議事項。 二、關於勞工法制之規劃、協調事項。 三、關於勞工行政方案之研訂事項。 四、關於本會年度施政方針、施政計畫之研訂、管制、考核及工作報告之 彙辦事項。 五、關於國家賠償案件處理事項。 六、關於勞工行政人員專業訓練事項。 七、關於勞工行政…
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行政院遴聘之,聘期二年,為無給職。
本會委員會議職權如左: 一、關於勞工政策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勞工行政計畫方案之審議、考核事項。 三、關於勞工法規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主任委員或委員提議事項。
本會因業務需要,經行政院核准,得設各種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所需 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本會因業務需要,經行政院核准,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顧 問及研究委員五人至七人。
本會會議規則、辦事細則,由本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五條規定制定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以下簡稱本局) 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就業服務及就業促進之綜合規劃事項。 二、關於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技能檢定機構之管理、評鑑事項。 三、關於職…
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定之。
本通則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組織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制定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得視實際需要,報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轉 行政院核定後,設立職業訓練中心。
職業訓練中心視訓練人數、業務繁簡及任務性質,分為一、二、三等,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報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轉報行政院核定之。
職業訓練中心辦事細則,由職業訓練中心擬訂,報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 業訓練局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