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申請之調處及裁決,得收取調處費、裁決費、鑑定費及證據調查費用。 前項收費辦法,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行政院為處理重大緊急公害糾紛,維護公共利益或社會安全,設緊急公害糾紛處理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行政院副院長兼任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主動處理突發及緊急之公害糾紛事件,應設公害糾紛緊急紓處小組,置召集人一人,於直轄市政府,由直轄市長或其指定之適當人員兼任之;於縣(市)政府,由縣(市)長兼任之。
行政院緊急公害糾紛處理小組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害糾紛緊急紓處小組之組成,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得設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由內政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派代表組成,其任務如左︰ 一、協調有關機關研擬公害糾紛事件之處理方法及對策。 二、提供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理公害糾紛事件必要之支援。 前項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兼任之。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組織規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置專責人員,執行左列各款事務︰ 一、處理公害陳情。 二、為處理公害陳情所必要之調查、指導及建議。 三、指導陳情人依本法程序申請調處或裁決。 鄉(鎮、市、區)公所,得視需要置專責人員,處理前項各款事務。
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任期二年,其中專家學者不得少於委員會總人數三分之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開發單位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員應迴避表決。 中央主管機關所設之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直轄市主管機關所設之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擬訂,報請權責機關核定後發布之。 縣(市)主管機關所設之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縣(市)主管機關…
…疏於執行時,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敘明疏於執行之具體內容,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執行。 行政法院為前項判決時,得依職權判令被告機關支付適當律師費用、偵測鑑定費用或其他訴訟費用予對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有具體貢獻之原告。 第八項之書面告知…
出版事業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出版事業之登記及管理事項。 二、出版事業之輔導及獎助事項。 三、出版品之登記及統計事項。 四、國外出版品進口之審核事項。 五、國內出版品出口之審核事項。 六、有關出版事業之國際活動輔導事項。 七、其他有關出版行政事項。
電影事業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電影事業、電影從業人員與其團體之輔導、管理及獎助事項。 二、電影片供應之規劃、分配事項。 三、電影片之檢查、取締及准演執照之核發事項。 四、有關電影片宣傳品之審查、取締事項。 五、電影片檢查標準之訂定及解釋事項。 六、電影事業之調查及統計事項。 七、有關電影事業之國際活動輔導事項。 八、其他有關電影行政事項。
廣播電視事業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廣播電視事業、廣播電視從業人員、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與其團體之輔導、管理及獎助事項。 二、廣播電視節目及廣告之審查、取締事項。 三、廣播電視事業之調查及統計事項。 四、廣播電視事業之國際活動輔導事項。 五、錄影節目製作、發行事業之輔導及管理事項。 六、有關錄影節目之審查、取締事項。 七、其他有關廣播電視行政事項。
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行政管理、新聞行政、新聞報導、公共關係、法制、編輯、翻譯、人事行政、社會教育行政、圖書館管理、文書、事務管理、會計、統計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新聞局為編譯各種外文書刊、製作視聽資料及輔導廣播電視業務,所需專門人才,得報准行政院聘用之。
新聞局於必要時,得報准行政院設委員會,聘請有關專家充任委員,均為無給職;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新聞局辦事細則,由局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本通則依行政院新聞局組織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制定之。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得視實際需要,會同外交部報奉行政院核准後,於國外設新聞機構,其標準如左: 一、在有外交關係設有使館之國家,得視其事務之繁簡及是否兼辦鄰近國家、地區事務,設新聞參事處或新聞專員處。 二、在無外交關係國家、地區或有外交關係國家使館駐在地以外之重要地區,得設新聞處;必要時並得設分處。設在無外交關係國家、地區之新聞機構,其對外名義視環境需要酌定之。
第五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新聞行政、一般行政、翻譯、文書、事務管理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