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社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均由行政院院長就左列人員遴聘之: 一、對大眾傳播富有研究之專家、學者。 二、大眾傳播事業人員。 三、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董事,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董事總額二分之一。
本社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其中一人為常務監事,均由行政院院長就左列人員遴聘之: 一、對大眾傳播富有研究之專家、學者。 二、大眾傳播事業人員。 三、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監事,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監事總額二分之一。
董事、監事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後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二分之一。 董事、監事因辭職、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業務時應予解聘,其所遺缺額,由行政院院長依前兩條規定補聘之。 補聘之董事、監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止。
本臺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新聞局。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新聞記者公會之主管機關為各級社會行政機關,其目的事業並受有關機關 之指揮監督。
本法稱主管官署者:在中央為行政院新聞局;在地方為省 (市) 政府及縣 (市) 政府。
新聞紙或雜誌之發行,應由發行人於首次發行前,填具登記聲請書報經該 管直轄市政府或該管縣 (市) 政府轉報省政府,核與規定相符者,准予發 行,並轉請行政院新聞局發給登記證。 前項登記手續各級機關均應於十日內為之,並不收費用。 登記聲請書應載明之事項如左: 一 名稱。 二 發行旨趣。 三 刊期。 四 組織概況。 五 資本總額。…
新聞紙及雜誌之發行人,應於每次發行時分送行政院新聞局、地方主管官 署及內政部、國立中央圖書館各一份。
書籍或其他出版品於發行時,應由發行人分別寄送行政院新聞局及國立中 央圖書館各一份,改訂增刪原有之出版品而為發行者,亦同。但出版品係 發音片時,得免予寄送國立中央圖書館。
出版品因受本法所定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時,其受理官署,應於一個月內 ,予以決定,訴願人如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時,行政法院應於受理日起一個 月內裁決之。
為行政處分之官署,如因處分失當,而應負法律責任者,依有關法律辦理 。
出版品如違反本法規定,主管官署得為左列行政處分: 一 警告。 二 罰鍰。 三 禁止出售散佈進口或扣押沒入。 四 定期停止發行。 五 撤銷登記。
…出版品之記載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情節重大者。 五 出版品之記載違反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情節重大者。 六 出版品經依第三十七條之規定連續三次警告無效者。 前項定期停止發行處分,非經行政院新聞局核定不得執行,其期間不得超 過一年。違反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者,得同時扣押其出版品。
出版品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行政院新聞局予以撤銷登記: 一 出版品之記載,觸犯或煽動他人觸犯內亂罪、外患罪、情節重大, 經依法判決確定者。 二 出版品之記載,以觸犯妨害風化罪為主要內容,經予以三次定期停 止發行處分,而繼續違反者。
國外發行之出版品,有應受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處分之 情形者,行政院新聞局得禁止其進口。 前項違禁進口之出版品,省政府或直轄市政府得扣押之。
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新聞局定之。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第八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行政院新聞局,對於出版事業或出版品之獎助,依本條例之規定。
出版事業或出版品之獎勵及補助,由行政院新聞局編列預算,每年分項、 分期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