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為辦理研究發展、綜合規劃、管制考核、行政資訊管理、政府出版 品管理及促進地方發展工作,設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 會) 。
研究發展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政治及社會發展相關問題之研究分析事項。 二、關於行政院施政有關問題及行政業務研究發展事項。 三、關於民意調查之舉辦及輿情分析事項。 四、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民意調查工作之協調及推動事項。 五、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工作之規劃、協調及推動事項。 六、關於行政效率與為民服務工作之規劃、協調及推動事項。 七、其他有關研究發展事項。
綜合計畫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行政院年度施政方針之研議事項。 二、關於行政院年度施政計畫之編製事項。 三、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施政計畫相關法令之研訂事項。 五、關於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中、長程計畫之審議、協調及推動事項。 六、關於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組織結構及功能之研析事項。 七、其他有關施政規劃事項。
管制考核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計畫之管制及考核事項。 二、關於行政院重要會議決定、決議及院長指示事項之追蹤事項。 三、關於行政院施政問題之專案調查、追蹤、協調及考核事項。 四、關於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文時效管制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五、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年度工作考成事項。 六、關於國營事業年度工作考成事項。 七、其他有關管制考核事項。
資訊管理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資訊系統之統籌規劃、協調及推動事項。 二、關於發展行政資訊計畫優先順序研訂事項。 三、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資訊計畫之審議、管制及考核事項。 四、關於政府機關辦公室自動化之規劃、協調及推動事項。 五、關於行政資訊管理相關問題之研究發展及綜合研議事項。 六、關於本會資訊系統之發展及管理事項。 七、其他有關資訊管理事項。
政府出版品管理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政府出版品管理制度及相關法令之研訂事項。 二、關於政府出版品管理之規劃、協調及推動事項。 三、關於政府出版品之推廣事項。 四、關於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人員出國報告之綜合處理事項。 五、關於施政問題相關資料之蒐集及整理事項。 六、關於本會出版品之發行及管理事項。 七、其他有關政府出版品管理事項。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二人,職務比照簡任 第十四職等,襄助會務。 本會置委員十二人至十八人,由行政院院長派兼或聘兼之。
本會因業務需要,經報請行政院核准,得聘用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 究員。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特制定本法。
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 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 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各級民意機關。 二、司法機關。 三、監察機關。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 行政機關之組織法規變更管轄權之規定,而相關行政法規所定管轄機關尚未一併修正時,原管轄機關得會同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公告或逕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公告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