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事業或出版品之獎助案,由行政院新聞局邀請專家、學者組織評審委 員會評定之。
行政院新聞局,對於出資獎助出版事業或出版品者,得給與第六條第一款 或第二款之獎勵。
…所得稅獎勵者,不得適用本條之獎勵。 第一項所稱達一定規模製作國產電影片之事業、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抵減總額、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程序、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申請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審議分級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非經中央主管機關審議分級並核准者,不得映演。但教育行政機關主管之教學電影片,不在此限。 電影審議分級不得逾越比例原則。 為辦理電影片之審議分級業務,中央主管機關應組成電影片分級審議會,其成員應包括政府機關代表、各相關領域具有學術或實務經驗之學者、專…
…經營廣播、電視事業者,應檢具設立申請書、營運計畫及其他規定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籌設;經核可或得標者,由主管機關發給籌設許可。 前項營運計畫,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總體規劃。 二、人事結構及行政組織。 三、經營計畫及營運時程規劃。 四、節目規劃、內部流程控管及廣告收費原則。 五、財務結構。 六、如為付費收視聽者,其收費基準及計算方式。 七、人才培訓計畫。 八、設備概況及建設計畫…
電臺電波發射機天線周圍地區,因應國家利益需要,得由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交通部劃定範圍,報經行政院核定後,函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限制建築。
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對主管機關依其他法律所為之處分不服者,亦同。 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訴願事件,依訴願法規定終結之。
本基金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新聞局。
本基金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關於基金預算、決算之編審 ,依左列程序辦理: 一、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計畫,編擬收支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 送請主管機關陳報行政院。 二、年度終了,應編具工作執行成果及收支決算,提經監事會審核後,送 請主管機關陳報行政院。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統經營者間,或與其他系統經營者間合併者。 前項所稱既有系統經營者,指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依法經許可經營之系統經營者。 第三項所定之最小經營區域,中央主管機關得因應行政區域之變更,公告調整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應以數位化技術,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其系統服務範圍應達經營地區內內政部公告之行政總戶數百分之十五以上,始得開始營業;系統經營者擴增經營地區者,亦同。 前項所稱應以數位化技術,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指系統應具備提供數位節目訊號之接取功能,包括頭端應以數位技術處理節目訊號,及該處…
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應於籌設許可證有效期間內,至少完成申請經營地區行政總戶數百分之五十之系統服務範圍。 系統設置之服務範圍達申請經營地區行政總戶數百分之十五以上者,籌設人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系統查驗。 系統經查驗合格後,籌設人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經營許可執照…
…播電視相關管道之鋪設與維護、偏鄉地區之普及服務、弱勢族群收視費用之補助及與有線廣播電視有關之地方文化及公共建設。 三、百分之三十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前項第三款之停止實施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自停止實施之日起,原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之金額部分,移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第一款規定運用。 第一項特種基金之成立、提繳、運用及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對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對中央主管機關依其他法律所為之處分不服者,亦同。 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訴願事件,依訴願法規定終結之。
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對主管機關依其他法律所為之處分不服者,亦同。 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訴願事件,依訴願法規定終結之。
…其中一人為員工代表;設監察人會議,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 董事、監察人產生程序如下: 一、由立法院推舉十一名至十五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公共電視董事、監察人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 二、由行政院提名非員工代表董事、監察人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三、員工代表董事由公視基金會企業工會推派後,報請主管機關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行政院為…
董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公視基金會應報請主管機關轉陳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一、有第十四條第一款至第七款情形之一。 二、因故辭職。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但受緩刑宣告或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四、執行職務有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之行為,致損害公益…
行政院為統籌處理有關大陸事務,特設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二人至三人,襄助會務,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中一人得為特任。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七人,由行政院院長派兼或聘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