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或澳門學歷之檢覈及採認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前項學歷,於英國及葡萄牙分別結束其治理前取得者,按本條例施行前之有關規定辦理。
香港或澳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經許可者,得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製作、播映;其辦法由文化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臺灣地區海運、空運事業在香港或澳門取得之運輸收入或所得,及香港或澳門海運、空運事業在臺灣地區取得之運輸收入或所得,得於互惠原則下,相互減免應納之營業稅及所得稅。 前項減免稅捐之範圍、方法、適用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依臺灣地區與香港或澳門協議事項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香港或澳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應向經濟部或有關機關申請許可或備查;其辦法由經濟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臺灣地區金融保險機構,經許可者,得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其辦法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香港或澳門資金之進出臺灣地區,於維持金融市場或外匯市場穩定之必要時,得訂定辦法管理、限制或禁止之;其辦法由中央銀行會同其他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本條例施行後,香港或澳門情況發生變化,致本條例之施行有危害臺灣地區安全之虞時,行政院得報請總統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四項之規定,停止本條例一部或全部之適用,並應即將其決定附具理由於十日內送請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二分之一不同意或不為審議時,該決定立即失效。恢復一部或全部適用時,亦同。 本條例停止適用之部分,如未另定法律規範,與香港或澳門之關係,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但行政院得分別情形定其一部或全部之施行日期。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考試院為辦理全國公務人員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選行政事宜,特設考選部(以下簡稱本部)。
本部對於承辦考選行政事務之機關有指示監督之權。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考選政策、制度、法規之資料蒐集、規劃、擬訂、研究發展及公務人才招募。 二、公務人員考試之典試、試務及業務法令之擬議、解釋。 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之典試、試務及業務法令之擬議、解釋。 四、國家考試試題之編製、管理、分析及測驗技術之研究發展。 五、國家考試數位發展及資通安全防護之規劃及管理。 六、其他有關考選行政事宜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
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之技術人員,得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另訂特種考試規則辦理之。 前項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標準,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第一項考試及格人員,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
…其轉任簡任低職等職務及先以薦任第八職等或第九職等任用者,除予合格實授外,其依規定應取得之較高官等、職等任用資格,仍予保留。 第一項考試及格人員,按報名轉任機關,由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中央及直轄市政府役政、軍訓單位任用,並僅得於各轉任機關間轉調。但轉調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以具有航海(空)、造船、輪機、…
外國人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農業技師考試之檢覈: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校農學相當系、科畢業,並曾在中華民國行政機關或公、民營事業機 構擔任農業相當技術工作,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其服務年資, 大學以上畢業者為四年,專科學校畢業者為五年。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
外國人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工業技師考試之檢覈: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校工學相當系、科畢業,並曾在中華民國行政機關或公、民營事業機 構擔任工業相當技術工作,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其服務年資, 大學以上畢業者為四年,專科學校畢業者為五年。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
外國人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礦業技師考試之檢覈: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校礦學相當系、科畢業,並曾在中華民國行政機關或公、民營事業機 構擔任礦業相當技術工作,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其服務年資, 大學以上畢業者為四年,專科學校畢業者為五年。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
檢覈依考試法第二十六條及各該項人員檢覈辦法之規定辦理。但第七條至 第十九條應考人,受中華民國行政機關或公立學校聘用,或在主管機關許 可設立之事業機構服務者,得酌免面試或實地考試。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人事政策、人事制度、人事法規、人事管理之綜合研議及規劃。 二、公務人員任用、陞遷、俸給、考績、激勵、服務、請假、協會、行政中立、醫事人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聘用人員、公教人員保險等有關法令之擬議及解釋。 三、各機關組織法規之職稱、官等、職等與各官等職等員額配置及各機關職務歸系之審議。 四、公務人員任免…
行政院及所屬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機關及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跨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人事主管人員之派免、遷調,應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先會商本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