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以薦任職任用: 一、經邊區行政人員考試高級考試及格者。 二、曾任薦任職一年以上者。 三、曾任委任職三年以上,並敘至最高級者。 四、在經主管官署認可之舊制中學或高級中學畢業,曾任委任職或與委任職相當之職務一年以上者。 五、…
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委任職任用: 一、經邊區行政人員考試初級考試及格者。 二、曾任委任職一年以上者。 三、曾任蒙藏地方委任職或與委任職相當之職務一年以上者。 四、曾任蒙藏地方與委任職相當之軍用文官一年以上者。 五、在經主管官署認可之小學以…
第三條第十款、第四條第九款所稱甄錄,其辦法由行政院、考試院會同訂定之。
戰地公務人員之選派,如適用法定資格有困難時,得由戰地最高行政長官 斟酌該管地區實際情形,並按職務上必要之學識經驗才能體力等標準,就 左列各款人員選派之: 一、隨軍前進之戰地工作人員。 二、原在敵後之我方工作人員或游擊人員。 三、各機關儲備登記人員。…
戰地公務人員之俸給,得由該管行政長官斟酌實際情形,參照法定俸給, 擬定標準支給之,並報由上級機關核轉銓敘部備查。
戰地公務人員選派後之考核,除特殊功過隨時獎懲外,得由該管行政長官 參照法定辦法及程序辦理,並報由上級機關核轉銓敘部備查。
戰地公務人員因公殉職或傷殘者,由戰地最高行政長官斟酌實際情形,從 優擬定標準撫卹救助之,並報由上級機關核轉銓敘部備查。
戰地各級人事管理業務,應設專管機構辦理,其主管人員除設於戰地最高 行政機關內者,由銓敘部依法任免考核及指揮監督外,其餘各機關人事人 員之選派,得由該管行政長官,照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本條例未規定事項,得由該管行政長官參照人事法令擬定,報由上級機關 核轉銓敘部備查。
本條例適用地區,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以命令定之。
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審查成績規則,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農林事業人員,按其資歷位置分為四等:一等分為六級,二等九級,三等 九級,四等六級。 前項人員之職稱資歷位置等級薪給評分對照表,由農林部會同銓敘部擬訂 ,呈行政院及考試院核定。
…人員,由各該事業機關,依資歷位置評分標準及資歷位置評 分表,敘定資歷位置任用後,按月報農林部核轉銓敘部登記。 資歷位置評分標準及資歷位置評分表、資歷表、體格檢查表,由農林部會 同銓敘部擬訂,呈行政院及考試院核定。
農林事業人員經敘定資歷位置者,得轉任文官職務,其辦法由考試院會同 行政院訂定之。
國家銀行職員轉任有官等文官職務,其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初任技術人員,應經考試及格。 技術人員考試,依公務人員考試法之規定,其屬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 者,得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七條之規定,除筆試以外,另採二種以上方式 行之。 前項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標準及其考試規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 之。 第二項之筆試,以有關技術科目為限;其筆試所佔成績,不得逾百分之三 十。
…,得先以低一職 等任用。 依第五條第三項比照規定任用者,按其檢覈之等級,分別比照第一項第二 款後段及第三款規定辦理。但僅以取得該職系之任用資格為限,不得轉調 其他職系及公立醫療機構以外之醫療行政職務。 依第三項規定,得具有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之人員,如無相當職等職務 可資任用時,得先以委任第五職等任用。
技術人員曾在國內外公營機構或具有規模之民營機構,擔任與擬任職務性 質及官職等級相當之職務年資,除得採計為應考資格年資外,其年資並得 按年提敘俸級至其所敘定職等之本俸最高級為限。 前項國內外公營或民營機構之認定標準,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轉任人員以同一資格轉任後實際任職滿六年,且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得按其轉任職系類別,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或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規定,分別調任行政類或技術類職系職務。技術類職系轉任人員得調任與其初次轉任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之行政類職系職務。但不得再調任與該行政類職系同職組其他職系或視為同一職組之職系職務。 二、轉任人員升任簡任職務或於簡任職務間…
本法適用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 前項適用對象不包括中央研究院未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研究技術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