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廣告平臺業者利用網際網路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提供網路廣告服務且達一定規模者,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前項一定規模之計算基準,由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定之。 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應依前項所定計算基準公告符合一定規模之業者名單,並定期檢討及適時調整。
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應以適當方式,公開揭露下列資訊: 一、業者、代表人及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法律代表之姓名或名稱。 二、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地址、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等得快速直接通訊之聯繫方式。 三、其他依法規應公開揭露之資訊。
網路廣告平臺業者及其代表人於中華民國無營業所或住居所,且未設立分公司者,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應以書面指定中華民國境內我國國民、依法登記之法人或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為其法律代表,並向數位經濟相關產業…
網路廣告平臺刊登或推播之廣告,不得含有涉及詐欺之內容。 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應建立下列管理措施: 一、對其網路廣告服務,應以數位簽章、快速身分識別機制或其他安全性相當之技術或方式驗證委託刊播者及出資者之…
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於其平臺刊登或推播廣告時,應於廣告中揭露下列資訊: 一、標示為廣告之訊息。 二、委託刊播者、出資者相關資訊。 三、廣告依法須經許可者,其許可字號。 四、廣告使用深度偽造技術或人工…
網路廣告平臺業者知悉其刊登或推播之廣告為詐欺廣告或明顯涉及詐欺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主動或依司法警察機關、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通知期限內,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該廣告…
網路廣告平臺業者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通知其經營之平臺所刊登或播送之內容有涉及詐欺犯罪嫌疑情事者,應先行限制接取、瀏覽或移除與詐欺犯罪有關之內容。
電商業者及網路連線遊戲業者對於其服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防止服務遭濫用於詐欺犯罪,並得採取向用戶宣導預防詐欺之資訊等合理措施。 電商業者及網路連線遊戲業者執行前項合理措施時,得使用聯防系統通知同業業者採取…
網路廣告平臺業者、電商業者及網路連線遊戲業者應採可行之技術,於合理期間保存電磁紀錄、文書、影像、物品、用戶註冊及確認身分程序所得資料、連線紀錄或交易紀錄等足以重建使用者及個別交易之有關資料。但法律另有較…
網路廣告平臺業者、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電商業者及網路連線遊戲業者執行本條例規定之防詐措施,免除其業務上應保守秘密之義務。該機構或事業之負責人、董事、經理人及職員,亦同。 網路廣告平臺業者、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電商業者及網路連線遊戲業者執行本條例規定之防詐措施,或配合司法警察機關、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理,致生損害於用戶或第三人者,免負賠償責任。
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指定及提報法律代表,經依同條第…
…定詐欺防制計畫或未發布詐欺防制透明度報告。 四、刊登或推播廣告時,未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揭露資訊。 五、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未將委託刊播者、出資者等資訊或未將廣告內含疑似涉及詐欺之網路通訊軟體帳號、電信號碼等相關資訊提供司法警察機關。 六、違反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所為之命令,未採取適當之流量管理措施、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之處置。 有前項各款所定情形之…
為處理詐欺犯罪防制緊急案件,及時防制民眾接觸詐欺網站,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認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令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為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之處置。
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未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指定及提報法律代表者,依本條例對該業者所為文書之送達以公告代之,自公告之次日起發生效力,並刊登政府公報及於機關網站公開。
…壓以上輸電線路。 (二)配電網防災韌性。 (三)路燈及公共照明設施。 (四)緊急備用電力系統、移動式電源、自發自用電源及儲能等微電網設施。 三、電信系統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 (一)公眾電信網路。 (二)行動通信基地臺車。 (三)衛星通信備援設施。 (四)有線廣播電視系統。 四、自來水、瓦斯及燃氣設施: (一)自來水及簡易自來水設備。 (二)瓦斯及燃氣管線。 五、家園及公共設…
…壓以上輸電線路。 (二)配電網防災韌性。 (三)路燈及公共照明設施。 (四)緊急備用電力系統、移動式電源、自發自用電源及儲能等微電網設施。 四、電信系統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 (一)公眾電信網路。 (二)行動通信基地臺車。 (三)衛星通信備援設施。 (四)有線廣播電視系統。 五、自來水、瓦斯及燃氣設施: (一)自來水及簡易自來水設備。 (二)瓦斯及燃氣管線。 六、家園及公共設…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外送員:指與外送平臺業者成立外送服務契約之從業人員。 二、外送平臺業者:指經營使用電子商務技術進行網際網路交易之平臺,提供合作商家販賣商品或消費者購買商品,並將訂單提供外送員承接之業者。 三、外送服務契約:指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間,就有關外送服務提供、報酬計算及給付、停權規範、申訴制度及其他相關權利義…
…公告之應記載事項,雖未記載於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外送平臺業者變更或增補外送服務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應經外送員同意,且不得以不利對待方式,使外送員同意變更或增補之。未經外送員同意,即以網際網路、公告、郵件、書面或其他方式對外發布或通知者,不生效力。 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外送服務契約成立後七日內,提供書面或電子契約予外送員收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