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算之科目及其門類,應依照其年度之預算科目門類。但法定由行政院統籌支撥之科目、第一預備金及依中央主計機關規定流用之用途別科目,不在此限;如其收入為該年度預算所未列者,應按收入性質另定科目,依其門類列入其決算。
中央主計機關應就各單位決算,及國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參照總會計紀錄,編成總決算書,並將各附屬單位決算包括營業及非營業者,彙案編成綜計表,加具說明,隨同總決算,一併呈行政院,提經行政院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提出於監察院。 各級機關決算之編送程序及期限,由行政院定之。
總預算所列各附屬單位預算機關,應行繳之盈餘及事業收入,經立法程序 審定後如有差異時,由行政院依法照立法院最後審定數額,調整預算並執 行之。
各機關歲出預算中,關於營繕工程經費之執行,依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 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之規定,與廠商訂立合約辦理時,應於工程合約中, 依工程性質分別載明材料與工資價款,材料價款部分,按行政院主計處公 布之「臺灣地區躉售物價分類指數之營造業投人物價指數」漲幅超過百分 之五時,經驗估後,得就其超過部分調整之;工資價款部分,按行政院主 計處公布之「臺灣地區營造業受雇員工平均經常性薪資…
總預算內配給公教人員實物經費、公教人員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費、 及公教人員眷屬生活補助費等,均得各依向例,由行政院核定支撥。
立法院決議通過之總預算案所訂應行辦理或注意事項,應由各該主管機關 切實辦理,並由行政院主計處、財政部及審計機關,分別就其主管事項負 責監督,並於次會期將辦理情形向立法院提出報告。
總預算所列各附屬單位預算機關 (包括營業及非營業循環基金部分) ,應 行繳庫之盈餘及事業收入,經立法程序審定後如有差異時,由行政院依法 照立法院最後審定數額,調整預算並執行之。
各機關歲出預算中,關於營繕工程經費之執行,依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 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件之規定,與廠商訂立合約辦理時,應於工程合約中, 依工程性質分別載明材料與工資價款。材料價款部分,按行政院主計處公 布之「臺灣地區躉售物價分類指數之營造業投入物價指數」漲幅超過百分 之五時,經驗估後,得就其超過部分調整之;工資價款部分,按行政院主 計處公布之「臺灣地區營造業受雇員工平均經常性薪資…
總預算內配給公教人員實物經費、公教人員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費、 及公教人員眷屬生活補助費等,均得各依向例,由行政院核定支撥。
立法院決議通過之總預算案所訂應行辦理或注意事項,應由各該主管機關 切實辦理,並由行政院主計處、財政部及審計機關,分別就其主管事項負 責監督,並於次會期將辦理情形向立法院提出報告。
總預算所列各附屬單位預算機關應行繳庫之盈餘及事業收入,經立法程序 審定後如有差異時,由行政院依照立法院最後審定數額,調整預算所列數 額並執行之。 前項所稱各附屬單位預算機關,包括營業及非營業循環基金部分。
各機關經立法院刪除之預算,不得另行動支第二預備金及辦理追加預算。 但教育部、僑務委員會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照本院第八 十五會期第三十三次會議決議辦理。
各機關歲出預算中,關於營繕工程經費之執行,依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 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之規定,與廠商訂立合約辦理時,應於工程合約中, 依工程性質分別載明材料與工資價款。材料價款部分,按行政院主計處公 布之臺灣地區躉售物價分類指數之營造業投入物價指數漲幅超過百分之五 時,經驗估後,得就其超過部分調整之;工資價款部分,按行政院主計處 公布之臺灣地區營造業受僱員工平均經常性薪資指數漲…
總預算內配給公教人員實物經費、公教人員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費及 公教人員眷屬生活補助費等,均得各依向例,由行政院核定支撥。
立法院決議通過之總預算案所訂應行辦理或注意事項,應由各該主管機關 依照辦理,並由行政院主計處、財政部及審計機關,分別就其主管事項負 責監督,並於次會期將辦理情形向立法院提出報告。 前項辦理情形,審計機關應提述意見送立法院。
總預算所列各附屬單位預算機關應行繳庫之盈餘及事業收入,經立法程序 審定後如有差異時,由行政院依立法院最後審定數額,調整預算所列數額 並執行之。 前項所稱各附屬單位預算機關,包括營業及非營業循環基金部分。
各機關歲出預算中,關於營繕工程經費之執行,依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 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之規定,與廠商訂立合約辦理時,應於工程合約中, 依工程性質分別載明材料與工資價款,材料價款部分,按行政院主計處公 布之臺灣地區躉售物價分類指數之營造業投入物價指數漲幅超過百分之五 時,經驗估後,得就其超過部分調整之;工資價款部分,按行政院主計處 公布之臺灣地區營造業受雇員工平均經常性薪資指數漲…
總預算內配給公教人員實物經費、公教人員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費及 公教人員眷屬生活補助費等,均得各依向例,由行政院核定支撥。
立法院決議通過之總預算案所訂應行辦理或注意事項,應由各該主管機關 依照辦理,並由行政院主計處、財政部及審計機關,分別就其主管事項負 責監督,並於次會期將辦理情形向立法院提出報告。 前項辦理情形,審計機關應提述意見送立法院。
總預算所列各附屬單位預算機關應行繳庫之盈餘及事業收入,經立法程序 審定後如有差異時,由行政院依照立法院最後審定數額,調整預算所列數 額並執行之。 前項所稱各附屬單位預算機關,包括營業及非營業循環基金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