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自公布後一年內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九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各種會計報告應劃分會計年度,按左列需要,編製各種定期與不定期之報告,並得兼用統計與數理方法,為適當之分析、解釋或預測: 一、對外報告,應按行政、監察、立法之需要,及人民所須明瞭之會計事實編製之。 二、對內報告,應按預算執行情形、業務進度及管理控制與決策之需要編製之。
…,與機器處理會計資料之貯存體暨處理手冊,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在總會計至少保存二十年;在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至少保存十年;在分會計、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至少保存五年。其屆滿各該年限者,在總會計經行政長官及審計機關之同意,得移交文獻機關或其他相當機關保管之;在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及分會計應經該管上級機關與該管審計機關之同意,始得銷毀之。但日報、五日報、週報、旬報、月報之保存期限,得縮短為三年。…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各機關支用之國務機要計畫費用、特別費,其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均視為解除,不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
政府應辦之統計如下: 一、基本國勢調查之統計。 二、各機關依職掌編製之統計。 三、各機關其他應辦之統計。 前項統計之資料來源如下: 一、執行職務之紀錄或行政查報。 二、統計調查。 三、其他機關或團體之有關資料。
中央主計機關對各級政府及中央各機關統計範圍之劃分,應擬具方案,報請行政院核定實施。 前項方案內容修正未涉及基本原則之變更者,得逕由中央主計機關與有關機關商定後分行。 地方政府主計機關得依第一項所定方案,辦理各該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之統計範圍劃分。
中央主計機關辦理基本國勢調查,應擬具調查方案,報請行政院核定實施,並得由各級政府成立臨時調查組織配合辦理。 中央主計機關辦理前項調查,得要求有關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或視業務需要借調各機關人員,並指揮監督之。
為充分利用行政資料處理系統之資料辦理政府統計,各機關建立或修改該系統時,應先徵詢所在機關辦理統計業務之主計機構需求。 中央各機關建立或修改行政資料處理系統時,若涉及地方政府業務者,應另行徵詢各該政府主計機關及有關機關需求。 各級政府主計機關基於整體統計需要,得要求各該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於行政資料處理系統中增修資料項目或相關功能,各機關應予配合。
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辦理基本國勢調查或指定統計調查人員進行統計調查,經勸導無效後,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處理之。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基本國勢調查或指定統計調查之受查者經勸導後,屆期仍未答復或答復不實者,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處理之。
…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個營業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及通知監督機構,並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日報或依主管機關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一、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者。 二、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或行政爭訟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三、有依本條例召集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會議之情事者。 四、董事、監察人發生變動者。 五、未依資產證券化計畫按時配發或償還利益、本金、利息或其他…
…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二個營業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應於本公司所在地之日報或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公告: 一、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者。 二、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或行政爭訟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三、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各款情事之一者。 四、董事長(理事主席)、總經理(局長)或三分之一以上董(理)事發生變動者。 五、簽訂重…
本法所定罰鍰,由主管機關依職權裁決之。受罰人不服者,得依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請求救濟。在訴願及行政訴訟期間,得命提供適額保證,停止執行。 罰鍰經限期繳納而屆期不繳納者,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滯納金百分之一;屆三十日仍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並得由主管機關勒令該信託業或分支機構停業。
本公債定額為新臺幣一十六億元,於五十五會計年度內分期照票面十足發 行;其分期發行期數、數額及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公債各期債票利息,由行政院定之。但利率不得超過年息百分之十一。 各期公債自發行之日起,每三個月付息一次。
本公債定額為新臺幣二十三億元,於五十六會計年度內分期照票面十足發 行;其分期發行期數、數額及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公債各期債票利息,由行政院定之。但利率不得超過年息百分之十一。 各期公債自發行之日起,每三個月付息一次。
本公債定額為新臺幣二十四億元,於五十七會計年度內分期照票面十足發 行;其分期發行期數、數額及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公債各期債票利息,由行政院定之。但利率不得超過年息百分之十一, 各期公債自發行之日起,每三個月付息一次。
市、縣政府依法令之規定,掌管關於職業介紹行政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