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輔育院設主計室,置主任一人,薦任;主計佐理員二人至四人,委任;依法辦理主計事務。
少年輔育院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薦任;人事佐理員一人至三人,委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務。
少年輔育院設院務委員會,由院長、秘書、組長及各主管人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關於學生之管理,感化教育之免除或停止執行之聲請及其他院內行政之重要事項,應經院務委員會之決議。但有急速處分之必要時,得先由院長行之,提報院務委員會。
少年輔育院為指導習藝、保健、心理衛生及就學、就業之實施,得設立左列各種委員會: 一、習藝指導委員會。 二、保健指導委員會。 三、心理衛生指導委員會。 四、就學就業指導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之委員為無給職,由院長延聘社會熱心人士或專家擔任之。
少年輔育院於學生入院時,應查驗少年法庭之裁定及交付書,並核對其身分證件。 少年法庭交付執行感化教育處分時,應附送該少年及其家庭與事件有關之資料。
學生入院時,應行健康檢查;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暫緩令其入院,並敘明理由,請由少年法庭斟酌情形送交醫院,或交其父母或監護人,或交其他適當處所: 一、心神喪失。 二、現罹疾病,因執行而有身心障礙或喪生之虞。 三、罹急性傳染病。 四、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二月。 發現前項第三款情事時,應先為必要之處置。
停止感化教育執行交付保護管束之學生出院時,應報知該管少年法庭,並附送在院之鑑別、學業、習藝及其言行紀錄。
在院學生逃亡者,除報知檢察官查緝外,應報告主管機關,並報知少年法庭。
少年輔育院對於新入院學生,由有關各組聯合組織接收小組,根據少年法庭移送之資料,加以調查分析,提經院務委員會決定分班、分級施教方法。 前項個案分析,應依據心理學、教育學、社會學及醫學判斷之。
少年輔育院應隨時訪問學生家庭及有關社會機關、團體,調查蒐集個案資料,分析研究,作為教育實施之參考。
少年輔育院應以品德教育為主,知識技能教育為輔。 一、品德教育之內容,應包括公民訓練、童子軍訓練、軍事訓練、體育活動、康樂活動及勞動服務等項目。 二、入院前原在中等以上學校肄業,或已完成國民教育而適合…
在院學生之被服、飲食、日用必需品及書籍簿冊,均由少年輔育院供給,其經少年法庭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六十條之規定,由少年本人或對少年負扶養義務人負全部或一部教養費用者,應以市價折算,命其繳納之。 學生私有之書籍,經檢查後,得許閱讀。
為使少年受刑人及感化教育受處分人經由學校教育矯正不良習性,促其改過自新,適應社會生活,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及監獄行刑法第三條第四項規定,制定本通則。
少年矯正學校(以下簡稱矯正學校)之設置及矯正教育之實施,依本通則之規定;本通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本通則所稱矯正教育之實施,係指少年徒刑、拘役及感化教育處分之執行,應以學校教育方式實施之。 未滿十二歲之人,受感化教育處分之執行,適用本通則之有關規定,並得視個案情節及矯正需要,交其他適當兒童教養處所及國民小學執行之。
矯正學校隸屬於法務部,有關教育實施事項,並受教育部督導。 檢察官及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就有關刑罰、感化教育之執行事項,得隨時考核矯正學校。 第一項督導辦法,由教育部會同法務部定之。前項考核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矯正學校置校長一人,聘任,綜理校務,應就曾任高級中學校長或具有高級中學校長任用資格,並具有關於少年矯正之學識與經驗者遴任之。 校長之聘任,由法務部為之,並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其有關之規定。
矯正學校置副校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襄理校務,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遴任之: 一、曾任或現任矯正機構副首長或秘書,並具有少年矯正之學識與經驗,成績優良者。 二、曾任中等學校主任三年以上,並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成績優良者。 三、曾任司法行政工作薦任三年以上,並具有關於少年矯正之學識與經驗者。
教導員負責學生日常生活指導、管理及課業督導業務,並協助輔導教師從事教化考核、性行輔導及社會連繫等相關事宜。 教導員應就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優先遴任之: 一、具有少年矯正教育專長者。 二、具有社會工作專長或相當實務經驗者。
本通則施行前,少年輔育院原聘任之導師四十九人、訓導員三十人,其未具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二十四條教導員之職缺,以原進用方式繼續留用至其離職或取得任用資格為止。 前項人員之留用,應先經法務部之專業訓練合格。訓練成績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