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會指派扶助律師時,應審酌扶助事件之類型,扶助律師之專長、意願、已承接扶助事件之數量及受扶助人之意願等一切情況。
扶助律師應忠實執行工作,善盡律師職責。 扶助律師經指派辦理法律扶助事務,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扶助律師除依本法規定請領酬金及必要費用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受報酬或不正利益。 扶助律師違反前三項規定者,視同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移送評鑑;情節重大者,由基金會移請律師懲戒委員會依律師法處理。 有關扶助律師評鑑之辦法,由基金會定之。
扶助律師之酬金及必要費用,由基金會給付之。 酬金依下列標準計算: 一、每一審級訴訟、非訟、仲裁或其他事件之代理、辯護或輔佐,十五至五十個基數。 二、偵查程序之代理或辯護,二至三十五個基數。 三、調解、和解之代理或法律文件撰擬,而不涉及前二款之代理、辯護或輔佐者,二至十五個基數。 四、法律諮詢,一至五個基數。 五、其他法律事務上必要之服務,依其性質,準用前四款規定。
扶助律師得於承接事件後檢附相關文件,向分會申請預付酬金及必要費用;或於扶助事件終結或每一審級終結後二個月內,檢附相關文件,向分會申請給付結案酬金及必要費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會得依扶助律師之申請酌增酬金: 一、律師因承接第五條第四項第六款或其他案情繁雜之事件,致原審定之酬金過低。 二、事件因扶助律師之協助,而達成和解。 因可歸責於扶助律師之事由或情事變更,致未適當履行法律扶助事務,分會得視情節酌減、取消其酬金,或變更扶助律師。
申請人、受扶助人不服分會審查委員會之決定者,得於收受決定書後三十日內,以言詞或書面附具理由向基金會申請覆議。 扶助律師不服分會審查委員會對於酬金酌增、酌減或取消之決定者,得於收受決定書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向基金會申請覆議。 前二項之申請程式,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並準用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 一、申…
基金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三人,任期三年,均為無給職。 董事由司法院院長遴聘下列人員擔任之: 一、司法院代表二人、法務部及衛生福利部代表各一人,隨職位進退。 二、全國性及各地方律師公會推舉長期參與人權、公益或弱勢議題之律師三人。 三、社會團體推薦長期參與人權、公益或弱勢議題之法學、社會學、管理學或其他專門學識之學者、專家二人。 四、社會團體推舉之弱勢團體代表二人。 五、…
分會設審查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任期三年,均為無給職。 審查委員會委員,由分會會長推舉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軍法官或其他具有法學專門學識之學者、專家,報請基金會聘任之;其有辭職或不適任之情形者,應由分會會長報請基金會予以解任。
審查委員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法律扶助事件之准駁、變更、撤銷及終止。 二、酬金及必要費用之給付、酌增、酌減或取消。 三、受扶助人應返還、分擔或負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 四、受扶助人與扶助律師間之爭議事項。 五、其他法令規定之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分會決定予以扶助並酌定律師酬金,不適用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 一、審判長或檢察官因刑事案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而轉介…
基金會設覆議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任期三年,均為無給職。 審查委員會委員不得兼任覆議委員會委員。 覆議委員會委員,由執行長或分會會長推舉資深之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軍法官、律師或其他具有法學專門學識之學者、專家,報請基金會聘任之;其有辭職或不適任之情形者,應由執行長或分會會長報請基金會予以解任。
下列法律扶助事件之准駁,得由扶助律師行之,不適用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及前條之規定: 一、第五條第四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事件,於偵查中初次詢(訊)問。 二、言詞法律諮詢。
基金會置監察人五人,任期三年,均為無給職。 監察人由司法院院長遴聘下列人員擔任之: 一、行政院代表一人。 二、司法院代表一人。 三、全國性及各地方律師公會推舉之律師一人。 四、具有會計專業之學者專家一人。 五、社會公正人士一人。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監察人,期滿後得續聘,無次數之限制。 第二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監察人,期滿後得續聘一次。但續…
司法人員、司法警察(官)、軍法人員或律師處理法律事務,發現符合本法所定申請法律扶助之要件時,應告知當事人得依本法申請法律扶助。
扶助律師應於偵查終結或每一審級終結後,告知受扶助人法定救濟期間之規定。
…資源轉介服務或其他協助;對檢舉人有受侵害之虞者,並應提供必要之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 前項心理諮商與輔導、保護措施、法律協助或其他協助,學校或主管機關得委請醫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社會工作師或律師等專業人員為之。 學生為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被害人,而非屬本法適用範圍者,學生所屬學校得準用前二項規定辦理。
…管機構或其關係人,於期限內提出財務、業務報告或其他相關資料,並得直接或委託適當機構,檢查其財務、業務狀況及其他相關事項,該事業、機構或其關係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隨時指定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為前項之檢查,並向主管機關據實提出報告或表示意見,其費用由被檢查人負擔。 主管機關為保障公眾利益或維護市場秩序,對於有違反本法行為之虞者,得要求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一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晉敘有案者,得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 前項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公設辯護人之服務年資與曾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公設辯護人之服務年資,合併計算。 第二項之審查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具律師資格者於擔任公設辯護人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期間。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設司法事務官室,置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具律師執業資格者,擔任司法事務官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曾任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 二、曾任實任法官或實任檢察官。 三、曾任法官、檢察官職務並任薦任以上公務人員合計八年以上。 四、曾實際執行智慧財產或商業訴訟律師業務八年以上,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 五、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政治、行政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合計八年以上,講授智慧財產權…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一、第一審民事訴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得上訴第三審之數額。 二、因專利權、電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