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長對於省參議會之決議案認為有違反三民主義或國策情事,得提 經行政院會議通過,呈請國民政府予以解散,依法重選。
省參議會議事規則及省參議會秘書處組織規則,由行政院定之。
省政府應於選舉完畢後十日內,將當選人候補當選人姓名及選舉經過情形 ,報告選舉監督,並將有效無效之選舉票保存之,保存期間為六個月。 選舉監督應將當選人候補當選人姓名,呈報行政院備案。
院轄市選舉監督,應將當選人候補當選人姓名轉報行政院備案,省轄市選 舉監督應將當選人候補當選人姓名,呈由省政府轉報內政部備案。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但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減免其金額。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對於警察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警察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海洋委員會應遴聘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調查小組,得依職權或依所屬海巡機關申請,就所屬人員使用器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爭議事件之使用時機、過程及相關行政責任,進行調查及提供意見。 前項調查小組對於器械使用妥適性之判斷,得考量使用人員當時之合理認知。 第一項調查小組得提供海巡機關使用器械之教育訓練及倫理促進等建議事項;其組織及運作方式,由海洋委員會定之。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溫泉取用費,除支付管理費用外,應專供溫泉資源保育、管理、國際交流及溫泉區公共設施之相關用途使用,不得挪為他用。但位於原住民族地區內所徵收溫泉取用費,應提撥至少三分之一納入行政院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作為原住民族發展經濟及文化產業之用。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徵收之溫泉取用費,除提撥原住民族地區三分之一外,應再提撥十分之一予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溫泉事業發展基金,供溫泉政…
於原住民族地區劃設溫泉區時,中央觀光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辦理。 原住民族地區之溫泉得輔導及獎勵當地原住民個人或團體經營,其輔導及獎勵辦法,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定之。 於原住民族地區經營溫泉事業,其聘僱員工十人以上者,應聘僱十分之一以上原住民。 本法施行前,於原住民族地區已合法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使用證明文件之業者,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對依本法所定之溫泉取用費、滯納金之徵收有所不服,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前項溫泉取用費、滯納金及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以書面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海南特區行政長官公署直隸於行政院,置行政長官一人,簡任,依據中央 法令,綜理轄區政務。
行政長官於不牴觸中央法令範圍內,得發佈命令,並得制定單行規章。
行政長官公署設左列各處: 一、秘書處掌理機要、庶務及文件之撰擬、保存、收發、印信之典守暨其 他不屬於各處事項。 二、民政處掌理吏治、地方自治、戶籍、禮俗、社會、衛生、禁煙及其他 …
行政長官公署設主計室及人事室,依法令之規定,辦理主計及人事事務。
行政長官公署置秘書長一人,簡任,承行政長官之命,處理署務。各處設 處長一人,簡任,承行政長官之命,受秘書長之指導,處理各該處事務。
行政長官公署得置專門委員三人至五人,並得聘用顧問、參議、諮議。
行政長官公署處務規程,由行政長官擬訂,呈行政院核定之。
海南建省籌備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隸屬於行政院,負責籌備海南建省 事宜。